查詢結果分析
相關文獻
- 證據使用禁止在個案上的判斷過程--以電話分機聆聽案為例
- 檢察官訊問時的告知義務/最高院101臺上6332判決
- 我國刑事被告行為時精神狀態與偵訊時意志自由之判斷--以國際人權公約的視野觀察
- 功能訊問與權利告知義務--最高法院99年度臺上字第1893號判決評釋
-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九條第一項「投票行賄罪」與實體法「集合犯」構成、程序法「犯罪事實」認定及「告知義務」等問題
- 超商說「有」--最高法院功能訊問
- 從人性尊嚴和自我實現的觀點談Mosston教學光譜之包含式
- 談新刑事訴訟法關於訊(詢)問被告或犯罪嫌疑人規定之修正
- 談新刑事訴訟法關於訊(詢)問被告或犯罪嫌疑人規定之修正
- 論保險法上告知義務違反與民法上錯誤詐欺之關係
頁籤選單縮合
題 名 | 證據使用禁止在個案上的判斷過程--以電話分機聆聽案為例=Die Bestimmung des Beweisverwertungsverbots im Einzelfalls--Der Sog. Horfallen-Fall |
---|---|
作 者 | 楊雲驊; | 書刊名 | 東吳法律學報 |
卷 期 | 13:2 2002.02[民91.02] |
頁 次 | 頁61-102 |
分類號 | 587.834 |
關鍵詞 | 資訊自我決定權; 訊問; 禁止的訊問方式; 告知義務; 秘密通訊; 不強制自證有罪原則; 人性尊嚴; 聽審原則; 公平的審判; Das recht auf informationelle selbstbestimmung; Vernehmung; Die verbotenen vernehmungsmethoden; Belehrungspflicht; Fernmeldegeheimnis; Nemo tenetur se ipsum accusare; Menschenwurde; Das grundsatz des rechtlichen gehors; Fair trial; |
語 文 | 中文(Chinese) |
中文摘要 | 在近來的發展裡,一方面警方實務上廣泛允許使用秘密偵查方式用以犯罪偵查及預防,而其合法性基礎常在於組織犯罪的危害性及傳統偵查方式對此的力有未逮。另一方面在台灣的刑事訴訟立法裡,對被告的保護亦明顯的強化。經由本文的(電話分機聆聽案)的解答裡,不僅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被探討,若干憲法上的基本原則及基本權利亦在討論範圍之內: 1.違反告知義務(刑訴法第九十五條、一百條之二) 2.非出於任意性之自白(詐欺之禁止,刑訴法第九十八、一百五十六條) 3.侵害秘密通訊之自由(違法監聽) 4.違反不強制自證有罪原則 5.違反資訊自我決定權 6.違反人性尊嚴的保障 |
本系統中英文摘要資訊取自各篇刊載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