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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 名 | 英美法上「法院不便利原則」的引進--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修正草案增訂第十條「不便管轄」的評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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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 陳啟垂; | 書刊名 | 臺灣本土法學雜誌 |
卷 期 | 30 2002.01[民91.01] |
頁 次 | 頁51-60 |
分類號 | 586.111 |
關鍵詞 | 法院不便利原則; 國際管轄權; 法院裁量權; 訴訟的停止或駁回; 承認外國判決; Forum non conveniens; Personal jurisdiction; Transient jurisdiction; |
語 文 | 中文(Chinese) |
中文摘要 | 民國九十年五月十八日由司法院「涉外民摙報律適用法研究條正委員會」所提出的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條正草案」新增第十條,規定我國受訴法院得以「法院不便管轄」為 由,裁定停止在該法院的民事訴訟程序;在經法院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後,如該外國管轄法院 的確定判決獲得中華民國法院的承認,視為於外國法院起訴時撤回其訴,有意將英美法的訴 訟法上「法院不便利原則」(doctrine of forum non conveniens),引進到我國國際(涉外)民事 訴訟程序中。 法院不便利原則乃授予受訴法院裁量權,對不便利的訴訟事件放棄其(國際)管轄權。 我國關於國際管轄權雖未明文規定,但由具有明確性與得預見的優點的地域管轄權,而逆向 推論國際管轄權,仍具相當明確性且不浮濫,並不需要英美法制的法院不便利原則的條正, 德國、瑞士及美國部分州亦拒絕採取該原則;在法律邏輯上,應先就如何確定內國法院有無 管轄權(國際管轄權)作規定,而後才考慮其有管轄權情形的是否排除管轄,條法者卻放棄 對國際管轄權作積極規定,並不合理;條正草案第十條第二項文字不夠洗練,暗藏不確定因 素及解釋困難的可能性;修正草案第十條規定不夠周詳,受訴的我國法院僅得裁定停止訴訟 程序,後續處理規定不夠完備,不足以保護當事人的實體權益,甚至可能造成侵害。因此, 條正草案增訂第十條事實上並非必要,假設真有加以增訂的重大理由存在,至少必須更力求 內容上的完備。 |
本系統中英文摘要資訊取自各篇刊載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