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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 名 | 由胚胎幹細胞研究探討美國專利法上「道德」實用性因應生物科技的必要性=Study on the Necessity of Moral Utility under U.S. Patent Law on Biotechnology from the Impact of Embryonic Stem Cell Research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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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 陳文吟; | 書刊名 | 臺北大學法學論叢 |
卷 期 | 49 2001.12[民90.12] |
頁 次 | 頁179-223 |
分類號 | 408.8、408.8 |
關鍵詞 | 幹細胞; 胚胎幹細胞; 造血幹細胞; 神經幹細胞; 多效性幹細胞; 複效性幹細胞; 細胞系; 複製人; 實用性; 道德實用性; 產業上可利用性; 生物科技; Stem cells; Embryonic stem cells; Hematopoietic stem cells; Neural stem cells; Multipotent stem cells; Pluripotent stem cells; Cell lines; Human cloning; Utility; Usefulness; Moral utility; Industrial susceptibility; Biotechnoloty; |
語 文 | 中文(Chinese) |
中文摘要 | 西元一九九八年,Thomson與Gearhart相繼培養出胚胎幹細胞系,西元二○○○年NIH公布資助複效性幹細胞的基準,西元二○○一年眾議院通過禁止複製人法案,嗣於八月九日布希總統發表聲明,指聯邦政府將有條件地資助胚胎幹細胞的研究,所謂「有條件」,係指科學家僅得就現存已遭摧毀的胚胎所萃取的幹細胞進行研究。 胚胎幹細胞的研究可發展基因療法、醫藥品等等對人類健康有極大助益,當然對於生物科技公司而言,它,也潛藏著龐大的經濟利潤。然而,所謂「胚胎幹細胞」係源自於胚胎,使論者質疑科學家的胚胎來源,有戕害生命之虞,並憂心其日後的發展是否形成人類複製的研究。換言之,其主要爭議在於違反道德乙節。 儘管有前揭限制,科學家仍得尋求私人經費贊助,不經複製方式,以尚未經摧毀之現存或未來產生的胚胎萃敢幹細胞進行研究。科學家們的研究,惟有賴專利制度予以規範管理,此因生物科技發展的主要誘因,便是專利制度所賦與的排他性權利因此衍生的經濟價值。 美國專利法早期藉道德實用性否准專利,嗣為法院以三權分立為由不予採行,為確保生物科技健全地發展,以及貫徹三權分立的精神,除由聯邦國會立法,明文禁止任何戕害人類生命或複製人類的行為,並應於專利法中增訂達反法律的研究成果不得為專利保護客體,或明定實用性考量因素包括發明過程有無違反法律。 鑑於美國因生物科技的飛速發展所面臨的議題,我國亦應檢視相關規範為因應生物科技發展有無增修的必要性。我國專利法已明定違反公序良俗及衛生不得予以專利,本不須另行立法規範,惟,權衡生物科技的重要性及其弊端,本文以為應於專利法中制定專章或另定法律規範相關事宜,禁止任何危害人類研究方式、成果或執行方法。 |
本系統中英文摘要資訊取自各篇刊載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