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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 名 | 論「價值秩序」作為憲法學的基本概念=On "Value Order" as a Basic Constitutional Concep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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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 張嘉尹; | 書刊名 | 國立臺灣大學法學論叢 |
卷 期 | 30:5 2001.09[民90.09] |
頁 次 | 頁1-32 |
分類號 | 581.1 |
關鍵詞 | 價值秩序; 價值體系; 比較憲法; 基本權利客觀面向; 基本權利的客觀法內容; 法學方法; 結果考量; 法律原則; 憲法解釋; 權力分立; |
語 文 | 中文(Chinese) |
中文摘要 | 近年來大法官的解憲實務逐漸採用「價值秩序」或是類似概念,作為憲法論證的理據,本文嘗試以比較憲法的研究模式來探討此概念,分析該概念在我國以及德國憲法實務的使用方式,並檢討其背後所蘊含的憲法學理問題。本文發現,我國大法官的釋塞見解中,對此概鉣有三種用法:將基本權利視為價值體系;以價值體系來詮釋特定的憲法條文;將憲法的整體解釋為價值體系。私憲法或是憲法條文「價值體系化」之後,並以此為進一步憲法論證的基礎與出發點。德國憲法實務引進價值秩序概念已近半世紀,一開始是為了發展「防衛性民主」的理論基礎-「受價值拘束的憲法秩序」,其後其著重將基本權利定性為價值秩序,並依此展開基本權利客觀面向,憲法的「價值秩序化」是為了解決憲法論證的問題所選擇的方法,「價值秩序」概念具有濃厚的工具性。「價值秩序」概念提出後在德國遭致來自法學方法論的、基於基本權利保障的、與基於憲法權力分立原則的批評,就此,本文指出採用「價值秩序」的概念,並沒有批評者主張的種種缺點。本文並分析該概念與憲法解釋的關係,指出「價值秩序」概念的使用與「結果考量」的解釋方法緊密相關,「價值秩序」概念僅作為推論形式,但是實質論證則要藉由「結果考量」來建立。最後,本文建議大法官審慎使用「價值秩序」的概念,為了避免憲法論證的空洞化,應加強實質的說理。 |
本系統中英文摘要資訊取自各篇刊載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