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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 名 | 論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之解散決議及再決議之效力=On Dissolution Resolution by Meeting of Shareholders and the Validity of Re-resolution Thereb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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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 何曜琛; | 書刊名 | 華岡社科學報 |
卷 期 | 15 2001.06[民90.06] |
頁 次 | 頁43-62 |
分類號 | 587.252 |
關鍵詞 | 公司之解散; 清算中公司之性質; 股東會決議; 普通決議; 特別決議; 假決議; 撤銷之決議; 撒銷決議之允許; 再決議之效力; |
語 文 | 中文(Chinese) |
中文摘要 | 股份有限公司於股東會決議解散後, 可否再經由股東會之再決議使其存續?此一 問題存有爭議。此時所發生之問題乃:得否以後股東會決議撤銷前股東會決議,與一般所謂 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對股東會之召集程序或其決議方法違反法令或章程時之撤銷有所不 同。此較兩者最大之差異在於前者之決議合法,而後者之決議則有瑕疵。對於有瑕疵之決議 可撤銷或認其無效,但對於合法作成之決議得否嗣後以決議撤銷之則不無疑義。 本文爰就公司解散之特點、股東會決議在公司法上之地位及決議撤銷之性質著眼,析論爭點 之所在及解決之方法。提出四個討論問-問題一:對於任意解散是否得再由公司之意思(股 東會決議或股東全體之同意)撤銷?問題二:股東會為撤銷解散之決議是否為「非營業活動 」,而包括於清算範圍?問題三:章定解散事由或公司所營事業,廣義而言皆為公司法人意 思所生之產物,與股東會決議無異,以決議撤銷前決議可否類推適用而成為防止解散之事由 ?問題四:單就撤銷之法理及公司法之規定而言,撤銷決議之作成似不應被允許。但是,若 以後決議之效力優於前決議之觀點而言,如單純作成一與前決議內容完全相反之後決議,將 導致使前決議完全失效之後決議可被允許,是而作成一撤銷之決議又有何不可?再就相關實 務見解與學說意見加以整理,並比較外國立法例,最後提出結論。 本文在現行法下較傾向採行否定說之見解,因為如採肯定見解之解釋似有悖於現行的法律體 系,結論建議仍應以立法方式妥為解決為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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