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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 名 | 理論之實踐和實踐之理論--最高行政法院判例之檢討=Practisation of Theory and Theory of Practisation--An Analytical Study of the Precedents of Supreme Administrative Cour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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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 曾華松; | 書刊名 | 臺北大學法學論叢 |
卷 期 | 47 2000.12[民89.12] |
頁 次 | 頁1-40 |
分類號 | 586.1 |
關鍵詞 | 訴訟要件; 當事人不適格; 權利保護必要欠缺; 訴權學說;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 決議; 公法爭訟; 私法爭訟; 土地登記錯誤之更正; 參加訴訟; |
語 文 | 中文(Chinese) |
中文摘要 | 正義是基於法院理性的思慮而來的一種價值判斷,如何藉實踐的理性來實現正義的價值,不但是屬於理則學的論證過程而己,且係理論說服的過程。無論如何,站在法律哲學及實用法學的立場來說,理論與實務應該兼顧,那就是理性在正義論證過程中,必須卸下理論的包裝,走進實踐。 十九年七月一日開始施行的行政訴訟新制,係以增進司法功能為其立法宗旨之一,爰本此意旨,跳出最高行政法院前身行政法院判例之部分過時的舊思維,依我國現行法制,認為: l.當事人不適格或權利保護必要欠缺,行政法院應以起訴不備訴訟要件,其訴不合法為理由,以裁定駁回之,而非以判決駁回之。 2.公法爭訟與私法爭訟之區別,應從爭訟當事人事實上之陳述,所產生之請求權之真正法律性質決定之。因之,純屬登記機關之疏失而錯誤登記之土地權利,於善意第三人取得該土地權利之新登記以前,登記機關依法應准予更正登記。不得以事涉民事紛爭為由,不予受理。 3.涉及雙重效力行政處分之爭議,以及原告係以利害關係人之資格提起撤銷訴訟者,應一律認為有由行政法院命該利害關係人參加訴訟之必要,但依卷內資料無從知悉第三人存在者,不在此限。雖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利害關係人之獨立參加,係規定「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亦無不同。 |
本系統中英文摘要資訊取自各篇刊載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