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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 名 | 六至八世紀中國法律知識的建構及相關的文化和權力問題=The Construction of Chinese Legal Knowledge: Problems Relating to Culture and Power from 6th to 8th Centur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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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 盧建榮; | 書刊名 | 臺灣師大歷史學報 |
卷 期 | 29 2001.06[民90.06] |
頁 次 | 頁1-71 |
分類號 | 580.192 |
關鍵詞 | 大理卿; 大理少; 士族; 傭書; 禮律雙修; 禮律兼修; 政治文化; 文本文化論述; 再現; |
語 文 | 中文(Chinese) |
中文摘要 | 中國六至八世紀是法律文化史極具意義的一個時代。這可從底下三方面加以觀察:首先,河北私學教育的鼎盛連帶使治學風尚從字面符號解碼轉變成經典文本通體大義的解析。易言之,通經致用為的是擷取經典文本的文化論述。而與官僚行政實務有關的歷史經典文本:《左傳》、以及後經典時代歷史文本:《漢書》,便成為人們從縱向傳承建構法律知識的泉源。其次,這樣的法律知識建構行動由兩個因素所促成。其一、河北大家族的家學和該地私學教育的率先發達造成了河北法律人才輩出。其二、以河北為據地的北齊政權一方面延續北魏末年的國家成文法典制訂工作,另一方面厲行法治以整肅官常。其次,本文又發現,從北齊到唐代前期,法律知識除了被定義成禮律雙修那一套,亦即禮和律同是法律知識的別名異稱之外,另行再發展出限定在與國家成文法典有關的這一套。如此一來,在中國有過兩百年的一段時期,整個社會存在兩套法律文化模式。由於法律知識在認知上有兩套,因此不免在官僚體系權力架構中產生競逐的現象。第三,從國家部門說,無論在官方教育體制、或是在人才登進制上,都有利於法律專才的存在。同時,官僚行政又有容司法專業揮灑的空間。於是法律人階層先是從匯聚河北一地,繼而擴散出去,有往河南和關中兩地形成另兩個人才副中心的傾向。 |
本系統中英文摘要資訊取自各篇刊載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