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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 名 | 未來解決兩岸主權統合方式之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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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 呂芳城; | 書刊名 | 國防雜誌 |
卷 期 | 16:12 2001.06[民90.06] |
頁 次 | 頁27-41 |
分類號 | 571.16 |
關鍵詞 | 兩岸; 國家主權; |
語 文 | 中文(Chinese) |
中文摘要 | 一、未來兩岸的走向,就法理而言,有走向分離與統合兩種可能,分離代表著兩岸漸行漸遠,最後形成兩個各自獨立的國家;若兩岸往統合的方向走,則主權權力的消長、涉及國際法的層面、及與現實政治情勢等,均有很大的探討空間。 二、中華民國政府廢除動員戡亂臨時條款,已不再視中共為「叛亂團體」,並以「一國兩區、兩個政治實體」界定兩岸關係;惟中共仍主張「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為中國唯一合法政府」,視臺灣的中華民國政府為一地方政府,兩岸在主權問題上無法獲致共識。 三、1969年西德總理布朗德(Willy Brandt),推行「東進政策」,促成1972年東西德簽訂「基礎條約」,兩德同意彼此在國家民族問題的主權宣示上有不同的見解,且要尊重各在其內政和外交上的獨立自主,任何一方均不得在國際上代表對方,讓國際社會認為兩德各為主權獨立自主國家。 四、南北韓各自在領土主權宣示上,均稱及於自身未領有統治權之領土。兩韓之間關係並非國與國的關係;雙方卻得以共同加入聯合國,並進行外交休兵,兩韓在主權宣示上,雖然完全重疊難分,但絲毫不影響雙方正常交往與共同參與國際組織。 五、兩岸主權統合的認知: (一)傳統的僵化主權觀已不符國際政治發展。 (二)主權與管轄權非以他國或他方的承認與默許為要件。 (三)堅持和平解決爭端的必要性,與捍衛自由、民主、人權、法 治的決心。 (四)主張以談判代替對抗,建立起制度化的溝通與協商管道。 六、相對主權賦予兩岸政府平等的、互斥的對內統治管轄,但規定了兩岸必須共商兩岸定位的責任,這個責任同時受到國際的支持,又不妨害因為主權能力不足,兩岸官方與民間各層次的新機制;俾能漸次達成主權統合之願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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