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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 名 | 中國大陸公司法上有關有限責任公司資本制度之研究=A Study on the Capital System in Regard to 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 in the Company Law of Mainland Chin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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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 趙東濟; | 書刊名 | 國立臺灣大學法學論叢 |
卷 期 | 30:2 2001.03[民90.03] |
頁 次 | 頁177-250 |
分類號 | 585 |
關鍵詞 | 註冊資本; 投資總額; 法定資本制; 合營企業; 現金出資; 實物出資; 工業產權; 非專利技術; 土地使用權出資; 出讓; 劃撥土地使用權; 最低資本額; 出資之轉讓; 資本變更; |
語 文 | 中文(Chinese) |
中文摘要 | 中國大陸的經濟體制改革,雖然歷經計畫經濟、商品經濟等階段,並承認私有經濟的存在,然其公有制為經濟基礎的論點卻從未動搖。但現代公司制度中,投資者所有權轉讓、分離為股權和法人所有權,而在公司運作過程中,法人所有權與經營權進一步分離。中國大陸企業制度正不斷發展變化,需要對在計劃經濟體制下形成的企業制度進行改造,建立起符合生產社會化和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需要的現代企業制度。於是,「公司法」應運而生,中國大陸公司法的頒布是中國立法史上的一件大事,該法對中國大陸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形成和有展、市場機制的運行具有積極的指導作用和普遍的規範作用。但充分考慮中國大陸社會體制的制色,建立起該法對中國大陸的企業制度改革確實造成全面性影響,肯定了中國大陸企業改革成果和公司實踐效果,並使之具有法律保障。在中國大陸產權關係明晰,企業中的國有資產所有權屬於國家,企業擁有包括國家在內的出資者投資形成的全部法人財產權,成為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責任的法人實體。出資者按投入企業的資本額享有所有權權益,即包括資產受益權利。 在有限責任公司資本制度安排實務中,在考慮公司的營運效率的同時,也必須考慮到制度的安全性。本研究說明資本制度的概念及其基本原則,並論及出資方式,特別進入分析對土地使用權投資的方式。此外,也說明最低資本額、出資之轉讓、資本之變更等。目前中國大陸對資本制度規定較為嚴格,這其中帶有一定程度的計劃經濟體制的痕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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