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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題 名 | 英國彈劾制度之分析 |
|---|---|
| 作 者 | 吳威志; | 書刊名 | 景文技術學院學報 |
| 卷 期 | 11(下) 民90.03 |
| 頁 次 | 頁47-54 |
| 分類號 | 572.7 |
| 關鍵詞 | 英國; 彈劾制度; |
| 語 文 | 中文(Chinese) |
| 中文摘要 | 英國彈劾制度係針對大臣之違法與無能,以罷免其官職為目的。在一六二○年至一六八八年光榮革命期間,約有四十件彈劾案,影響英國政局極鉅。一七二五年The Earl of Macelesfield案件,一七九五年Warren Hasting案件及一八○五年Lord Melville案件,為英國彈劾史上之最後三案,即未再發生作用。惟英國目前仍保留其制度;備而不用,而不願將之廢除。 英國議會又於一九六七年三月通過「國會監察使法」(The Parlaimentary commissioner Act)設置「國會行正監察使」。由國會任命一名官員,受理及調查人民堤起之申訴案件,並對政府機關及公務人類之違法或不當行為,採取適當措施,以謀救濟之制度。換言之,監察使實是國會的延伸機構(an extension),本質是提供予人民彈性的、非正式的教濟管道,藉以維持大眾可接受的行政水準。 本文即依據十九世紀英國設置「國會行政監察使」之史實作一劃分。前者屬傳統議會的彈劾制度,係機關式的職權行使,已是備而不用之制度;後者則屬現代監使的彈劾制度,係國人式的職權行使,乃承襲自北歐監察使制度,目前正積極正積極發展中。 本文將此兩方面合併,區分彈劾機關、彈劾對象、彈劾事由、彈劾程序、彈劾效力及彈劾制度特色等項加以分析比較,以求較為完整的彈劾概念。英國彈劾權至今日,依然被視為人民自由權的最後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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