頁籤選單縮合
題 名 | 公元一九九八年之德國新結婚法=Das Neue Deutsche EheschlieBungsrecht aus dem Jahre 1998 |
---|---|
作 者 | 戴瑀如; | 書刊名 | 國立臺灣大學法學論叢 |
卷 期 | 29:3 2000.04[民89.04] |
頁 次 | 頁199-229 |
分類號 | 584.41 |
關鍵詞 | 婚姻要件; 禁婚事由; 瑕疵婚姻; 國籍婚姻; 無效婚姻; 待婚期間; 婚姻撤銷; 禁婚親屬; 重婚; 贍養費; |
語 文 | 中文(Chinese) |
中文摘要 | 公元一九九八年七月一日公布實施德國新結婚法,而將德國婚姻法重新歸人民法典的體系。新婚姻法規定新的結婚要件,而刪除舊法窒礙難行之處,如待婚期間、姻親之禁婚等。違反該結婚要件之效力不再區分無效與撤銷,而統一適用婚姻撤銷之程序,但異其撤銷之效果。新婚姻法就國籍婚為防止實務上適用之困繞,簡化了外國法結婚能力之證明,並放寬其他要件,但德國基本法上之婚姻秩序不容侵犯。傳統所謂假結婚之效力,在實務之適用上亦發生困難。為解決該問題,新婚姻法以概括條款規定其適用範圍,以免掛一漏萬,但作者對此採保留態度。新婚姻法又對無效婚以明文規定補救方法,但作者非難該規定過於苛刻。至於婚姻撤銷之效力,以法條明文規定者為限,適用離婚法之規定,期使受害人得請求贍養費等。 |
本系統中英文摘要資訊取自各篇刊載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