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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 名 | 再發明之研究=Comment on a Taiwan High Court's Opinion Related to Improvemen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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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 鄭中人; | 書刊名 | 國立臺灣大學法學論叢 |
卷 期 | 29:3 2000.04[民89.04] |
頁 次 | 頁173-198 |
分類號 | 440.6 |
關鍵詞 | 再發明; 申請專利範圍; 專利侵害專利法; 全要件原則; 均等論; 逆均等論; 追加專利; 專利要件; 新穎性; 已知技藝; |
語 文 | 中文(Chinese) |
中文摘要 | 給予發明人獨占其發明市場的專利權。專利權的標的是無形抽象的發明。申請人必須以claim即申請專利範圍,使他人知其範圍有所遵循不致逾越。如何撰寫申請專利範圍經歐美專利制度發達國家累積一二百年經驗,發展一套周密完整的邏輯結構與法律體系。申請專利範圍之界定方法主要有二,中心界定主義與週邊界定主義。週邊界定主義是現代的潮流,依此主義專利權人之專利範圍僅限於申請專利範圍,不得將專利說明書其餘部分的元件引進申請專利範圍,唯有在申請專利範圍所用之文辭有疑義時,才可參考說明部分,以及以功能裝置(means plus function)方式撰寫申請專利範圍時,才可參考說明部分所揭露的對應的實施例的元件,及其結構。原告主張被告產品侵害專利,應証明其(1)擁有有效之專利權,(2)以及被控產品侵害該專利。原告必須證明請求範圍所引述的元件,元件間的結構關係,運作方法與效果或功能等限制均在被控的產品上出現,即符合全要件原則。假使符合,未必構成侵害,還要進一步研判被控產品有無逆均等論。有逆均等論時,即組成元件雖然相同,但其所用原理或達成之作用或功效不同者,不構成侵害。不構成均等論者,一定侵害原告之專利。按再發明是為發明之改良,其一定含有原發明之全部要件,所以當然侵害原發明。因此原發明之專利仍然有效時,實施再發明一定侵害原發明之專利權。 |
本系統中英文摘要資訊取自各篇刊載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