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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名 | 日本技術審查作業與臺灣結構外審作業之比較及討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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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中文) | 謝舜傑; | 書刊名 | 結構工程 |
卷期 | 15:3=59 2000.09[民89.09] |
頁次 | 頁101-112 |
分類號 | 441.55 |
關鍵詞 | 日本; 臺灣; 結構設計審查作業; |
語文 | 中文(Chinese) |
中文摘要 | 本文之目的在於綜合比較中日結構設計審查作業,從中發掘問題,並 提出下列建議,供往後高層建築結構設計審查作業改善之參考:(1)目前結構審查 方式,是由工務單位或業主委託審查機關審查。為了程序客觀公正及審查標準之 一致性,建議可以參照日本建築中心組織及運作模式,高層建築結構審查宜由內 政部(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指定一專責的機構辦理。(2)為結構規劃能於發照時完 成審議,於建造核准前,設計建築師委託專業技師辦理之結構簽證事項內,應檢 具外審機構認可之結構規劃含結構系統(結構平面、主要構架簡圖)及施工方法 報告。(3)經濟部中央地質調查所已建立國土資訊系統-工程地質探勘資料庫,建 議會同內政部、農委會配合省縣市政府及民間專業團體,建立地質探勘資料庫及 水文資料庫,將來業主付費以使用此有公信力之資料,以避免浪費在可疑的資料 上。目前經濟部已完成重大公共工程六千餘孔地質探勘資料建檔工作,台灣省建 設廳已辦理「台灣省重要都會區環境地質資料庫」建檔作業。(4)儘速修正不合時 宜的規則條文。目前內政部建築研究所已完成上述待更新修正法規之研究成果報 告,有待內政部建築技術審議委員會加速完成審議。(5)一般審查重點為結構分析 方法及設計程序與理論,是否為目前學理所認可者,以及施工方法是否會影響公 共安全與社會公益。至於設計者據以完成之各類計算、細部設計、設計圖說及施 工品質仍應自行負責,審查人係就設計抽查評議,並未深入檢核(double check), 對設計者有提醒作用,難以作到較周全之改錯效益。倘能採用工程保險制度,配 合補償條款,應該可加強審查作業,為防災庇護把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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