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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 名 | Public Service, Free Expression and European Convention on Human Rights=公眾服務、表達自由與歐洲人權公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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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 廖福特; | 書刊名 | 臺北大學法學論叢 |
卷 期 | 47 2000.12[民89.12] |
頁 次 | 頁323+325-359 |
分類號 | 571.9 |
關鍵詞 | 表達自由; 公眾服務; 歐洲人權公約; 歐洲人權法院; |
語 文 | 英文(English) |
中文摘要 | 歐洲人權法院曾明言,歐洲人權公約第十條對於參與公眾服務人員有同樣之適用,因而本文探討歐洲人權機構是否給予參與公眾服務人員同等之表達自由保障。本文共分為七節,第一節簡介歐洲人權公約之內涵,第二節至第六節則分別探究軍人、教師、警察、公務員及法官等參與公眾服務人員所享有之表達自由範疇,第七節則總結全文。本文以案例研究之方法,探討歐洲人權公約第十條之案例法中,歐洲人權委員會及歐洲人權法院如何平衡表現自由權之保護及其所負擔之責任與義務。本文認為歐洲人權機構對有關軍人、教師及法官之表達自由權的保障有重要性之突破,但是在其他領域仍然有相當多可改善之空間。本文同時認為歐洲人權機構過度依賴判斷餘地原則,亦過度強調表達意見者之責任與義務,此兩種推論方法已限縮表達自由權的保障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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