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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名 | 警(消)人員保障案件問題分析=The Analyses about Personal Benefits Prevention of Policemen and Firefighter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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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中文) | 馬心韻; | 書刊名 | 警專學報 |
卷期 | 2:7 2000.01[民89.01] |
頁次 | 頁47-87 |
分類號 | 588.12 |
關鍵詞 | 警察人員; 消防人員; 公務人員保障制度; |
語文 | 中文(Chinese) |
中文摘要 | 警察人員及消防人員均為中華民國政府公共服務部門的成員,在學理上同被類歸為最狹義的公務人員,舉凡與公務人員有關的法制均一體適用,故與公務人員權益關係密切的保障法,亦理所當然適用之。 一般而言,足以改變公務人員身分關係或於公務人員權利有重大影響之事件,應依復審(原處分機關的上級機關)、再復審(考試院的保訓會),以及行政訴訟(司法院的行政法院)之途徑尋求救濟;至於未改變公務人員身分之上級機關發佈之職務命令,或內部之管理措施,應依申訴(原服務機關)、再申訴(考試院的保訓會)之途逕尋求救濟。 隨著公務人員保障制度的施行,警察機關舊有的員警申訴制度自動停止適用,畢竟後者在立法精神,以及對警(消)人員權益實質上的保障方面,都與保障法所欲達到的理想與所規範的內容相距甚遠。復就法條所規範的內容,兩者之間尚有一些基本差異,這些差異包括:提出期間、提出程序、受理機關及單位、處理期限、查證程序、加重處分、迴避條款等七個方面。 至民國八十八年二月止,警(消)人員再復審案件的總件數,佔了全部再復審案件的24.88;再申訴案件的總件數,佔了全部再申訴案件的45.18,相較於其他公務人員,比例可謂相當的高! 保訓會為再申訴或再復審決定,可以歸納出幾個重要的原則,這些原則分別是:法定程序、引用法條的妥適性,以及責任歸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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