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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 名 | 海域執法與國家責任的省思=An Examination on the Relation between Maritime Law Enforcement and State Responsibilit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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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 陳國勝; | 書刊名 | 警學叢刊 |
卷 期 | 31:1=131 2000.07[民89.07] |
頁 次 | 頁321-335 |
分類號 | 557.497 |
關鍵詞 | 海域執法; 國家責任; 國家賠償; 損失補償; 特別犧牲; |
語 文 | 中文(Chinese) |
中文摘要 | 這是篇探討現行國家責任制度的現況及缺失。論及的現象不能謂為常態,卻是存在的事實。從探討國家責任制度存在的功能出發,及現行適用的情況引介,發現如果國家責任制度無法完全發揮保障人民權益及鼓勵公務員勇於任事的功效時,該責任可能轉嫁由人民或公務員來負擔。 國家負有保障人民權利的責任。人民的生命、身體、自由、財產等權利受憲法之保障。惟依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如基於公益之需要,得以法律限制之。遇有須加以限制的情況,其所為的限制亦不得逾越必要的限度。除此之外,不得任意剝奪或侵害之。如因公務員執行公權力而造成人民的權利受損時,則人民應可主張權利受損而提起救濟。在一、違法有責的情況下,依憲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凡公務人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損害,得依法向國家請求賠償。如為二、合法有責的情況下,依相關法令已有規定侵害應予補償者,則依相關規定提起損害補償之訴,而獲得救濟。另有三、違法無責的情況,則以類似徵收侵害的「特別犧牲」者,則按憲法平等理念亦應有主張補償的機會。當國家責任的體系從國家無責任至國家代位責任,乃至國家直接責任的演變過程,亦表達出國家存在的任務正隨著時代的推演而日趨加重。 國家的危害防止任務分工上,警察權的實施是為重要的一環,惟在執行時因其所具的特質,極易造成對人民生命、身體、自由、財產等法益的侵害。且在海域執法中,因其特殊的工作特質,更造就諸多特殊情況。水上警察執行勤務的過程中,包括因故意或過失或不可抗力的因素所致的船舶碰撞、與違規作業中的漁船發生絞網事故,甚至合法搜索、行政檢查的過度實施等造成人民權利受損的情形。此些情況本應以國家責任為依歸,而事實上卻存在執法人員自掏腰包私了的情況,造成國家責任溢流的結果。 本文以強調國家責任的目的,希望制度方面能針對現存缺失改進,另在人為因素方面,則喚醒公務人員勇於循「正當管道」的解決方式,而上級主管(行政機關與司法機關)更應深切體認國家責任制度的立意,進而放棄另以其他措置影響「正當管道」的進行,或是逕以其它體制外的程序代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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