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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 名 | 土壤與地下水污染場址之健康風險評估方法--風險基準矯正行動(RBC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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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 陳大麟; 黃文彥; | 書刊名 | 工業污染防治 |
卷 期 | 19:3=75 2000.07[民89.07] |
頁 次 | 頁26-48 |
分類號 | 412.31 |
關鍵詞 | 土壤污染; 地下水污染; 健康風險評估; Soil contamination; Groundwater contamination; Health risk assessment; |
語 文 | 中文(Chinese) |
中文摘要 | 健康風險評估目前廣為美國諸多政府環保機構接受,應用於解決上述問題,由於國內目前尚無本土化之評估方法,本文將介紹美國試驗及材料學會(ASTM)之「風險基準矯正行動準則(RBCA)」,以作為國內推動相關技術之參考。近年來臺灣地區發生多起土壤與地下水遭受污染之事件,且有愈形普遍而嚴重之趨勢,土壤與地下水污染事件除了導致場址及附近地區環境生態的破壞;甚至造成人體健康及公共安全之危害,因此益發凸顯進行整治清除的重要性,而評估污染場址進行整治之急迫性及訂定整治目標,便成為整治前的關鍵要素。 有鑑於此,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積極針對此問題推動土壤/地下水污染防治等相關法案之立法。「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已於89年2月2日由總統府明令公告,其中第十七條明文規定對於某些特定情況之污染場址,可依環境影響與健康風險評估結果,提出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目標。因此,如何經由健康風險評估技術的引進與建立,協助釐清地下水及土壤污染場址之整治決策、評估各污染場址進行整治之必要性及急迫性、選擇整治方法及訂定整治目標等,將成為當前環保工作的重要課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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