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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名 | 中央政府營業基金現況之檢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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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方清風; |
期刊 | 臺灣經濟金融月刊 |
出版日期 | 20000700 |
卷期 | 36:7=426 2000.07[民89.07] |
頁次 | 頁64-85 |
分類號 | 564.7 |
語文 | chi |
關鍵詞 | 中央政府; 營業基金; 政府會計; |
中文摘要 | 一、部分組織之業務應屬普通基金性質,卻以營業基金方式設立部分營業基金之業務係以政府角色,提供政府對人民應有之服務,或利用公權力以達到行政目的之行政行為,核屬普通公務機關性質,卻以營業基金方式設立,藉以適用較具彈性之附屬單位預算,或將若干業務費挪移至公務預算,藉以粉飾營業績效,如勞保局、健保局、經濟部研務局等。 二、部分公營事業利用各種方轉為民營型態,規避政府監督 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十一號解釋,國營事業轉投資於其他事業之資金應視為政府資本,如其數額超過其化事業資本百分之五十者,該其他事業亦國營事業。惟部分公營事業卻以下列各種方式轉為民營型態,違悖上揭大法官解釋,規避政府監督: (一)利用非營業基金轉投資於其他事業:如國軍退除役官兵安置金轉投資於榮僑投資公司,又共同投資於榮電公司,欣欣水泥公司、欣湖天然氣公司、欣營石油氣公司、大南汽車公司、欣欣客運公司、欣欣通運公司等。 (二)非營業基金以委託投資方式,委由民間投資公司投資於其他事業,如中國國際商業銀行、中華票券金融公司。 (三)行政機關假私人名義投資於其他事業之資金,如中華航空公司、黎明文化事業公司、中華電視公司等。 (四)資產為各級府所有或來自公庫者,如圓山飯店。 三、民營化進度緩慢,應積極檢討原因 截至八十八年度止,已編列預算而尚未執行之未釋出公股股數為八十七億餘萬股,未執行之歲入預算為二千二百九十四億餘元,影響國庫資金調度之壓力甚鉅。 四、民營化後決乏有效管理與監督 民營化後出現的問題包括:公營事缺乏監督後,有無有效經營與管理?轉投營資是否正常?是否利用轉投資掏空公司資產及炒作股票?民營他後剩餘公股如何處理? 五、產品不具競爭力,經營績效不彰。 部分國營事業或因業務無法推展、或因財務結構不良、或因市場不具競爭力,連年鉅額虧損,營運績效欠佳。 六、資本支出大而不當,且執行進度嚴重落後 國營事業八十八年度資本支出可支用預算數約三千億元,決算支用數近二千億元,保留數高達九五八億五、七八七萬元,保留數過高,資本支出進度落後。 七、用人費用偏高 用人費逐年膨脹,已構成國營事業之產品及服務缺乏競爭力之主因。 八、政策未具前瞻性 營業基金雖提供市場可生產之產品,但因獨占或寡占或受政府之保障,對產品之生產或提供缺乏市場應有之敏感性,告酬政策未具前瞻性。 九、特別公積等提列過多,影響盈餘繳庫數 日前營業基金除依公司法或銀行法提列法定公積外,多以提列鉅額特別公積的手法來逃避盈餘繳庫,因此累積了超額的保留盈餘,造成政府財源無法統一調度。 十、被佔用土地宿舍龐大,未能積極清理 公營事業資產龐大,或因制度欠善,或因執行偏差,致土地建物長期被占用,顯示相關事業對資產之管理及產權之維護,有未盡積極之處。 十一、部分轉投資事業績效不彰 部分轉投資事業營運發生虧損或績效欠佳,實應督促公股代表善盡職責,必要時亦應重新檢討投資之目的。 十二、公營金融機構困帳轉銷過低,財務報表未能允當表達 公營金融機構授信品質低落,逾期放款催收款比率逐年升高,而備低呆帳之提列不足,呆帳轉銷過慢,影響財務報表表達之正確性。 十三、員工退休金提列不足,非但操縱盈餘亦扭曲財務報表 部分國營事業未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十八號有關「退休金會計處理準則」之規定,採直線法加攤提,扭曲財務報表。 十四、補辦預算程序缺乏一致之規定 補辦預算過於浮濫,顯示事業之預算編列有欠周詳覈實,亦有先斬後奏之嫌。且補辦預算實務上有以併入當年度決算內處理,有以補列次年度預算,補列方式欠缺一致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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