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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名 | 公路建設環境監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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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胡秀蘭; |
期刊 | 中華技術 |
出版日期 | 20000400 |
卷期 | 46 2000.04[民89.04] |
頁次 | 頁63-72 |
分類號 | 445.9 |
語文 | chi |
關鍵詞 | 公路建設; 環境監測; |
中文摘要 | 自民國74年10月17日行政院核定「加強推動環境影響評估方案」迄今,環境影響評估制度已在國內推行十餘年,其間多方參考先進國家之環評法令、制度及作業程序,並不斷地嚐試、修正、創新,經民國80年4月17日核定之「加強推動環境影響評估後續方案」階段,最終於民國83年12月30日正式頒行「環境影響評估法」,確立環境影響評估之法定地位,以及作為辦理環境影響評估作業之最高準則。環境影響評估制度在國內試行十餘年,已逐漸為公、私部門所接受及肯定,相關作業、審查程序亦日臻成熟及制度化,然而環境影響評估係開發行為可前之審查程序,其”預防重於治療”功能之發揮端賴其環境保護承諾事項能否落實於開發行為之不同實施階段,因此有必要對環境的評估程序後之設計、施工、營運等階段,建立有系統之監督追蹤考核制度及監測查驗方法,以掌握開發行為實施過程對周遭環境之影響情況,俾可及時或適時地提出改善對策;而藉由環境監測之執行,則可提供監督追蹤及考核之客觀數據,以供研判參考。 廣義地說,環境監測系為取得環境資訊所進行之各項環境調查,包學的、物理的、地文的、生物的、社會的、健康的及其他環境的調查。而就一開發行為而言,環境監測則為環境評估後續追蹤之一環,侷限於與開發行為、開發區位有關之環境媒介(如空氣、地面水/地下水、土壤、噪音等)、生態概貌(植物、動物、棲息地等)、社會影響、人體健康等之環境調查,其監測項目之選依開發行為類別、背景環境敏感度、預測影響及監測目的而有所不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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