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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 名 | 數位網路產業之競爭政策與競爭規範=Competition Policy and Regulation of Digital Network Industrie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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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 劉孔中; | 書刊名 | 國立臺灣大學法學論叢 |
卷 期 | 30:6 2001.11[民90.11] |
頁 次 | 頁195-226 |
分類號 | 448.6 |
關鍵詞 | 數位網路產業; 競爭政策; 公平交易法; 公平交易委員會; 電信法; 廣播電視法; 有線廣播電視法; 衛星廣播電視法; 解除管制; 普及服務; |
語 文 | 中文(Chinese) |
中文摘要 | 數位科技及其帶來之數位革命正將電信、有線電視、廣播他們與網際網路匯流為所謂“數位網路產業”。數位網路產業“不受平臺限制",而此正挑戰所有現行的相關規範,因為後者恰是以其傳統之傳輸網路或平臺的特性,而各有其不同之適用法律、主管機關及營運規範。在分割的管制環境下,容易產生“規範迴避”及競爭者間不均等之競爭條件,而此又會扭曲市場之競爭、損害技術與商業創新以及消費者福利,因而亟待新的競爭政策目標與競爭規範加以整合與革新。本文認為數位網路產業之競爭政策目標約有:一、進一步解除管制,去除不利於數位網路產業競爭之法規藩籬;二、單一管制原則;三、作好體制競爭之準備並加強國際合作。 至於數位網路產業之競爭議題至少有八大項,分別是一、電信、傳播、網際網路業之重新分類與法律規範;二、執照發放制度;三、頻譜分配機制;四、普及服務;五、網路接續;六、不對稱管制;七、交叉補貼;以及八、消費者保護。作者限於個人能力僅就其中一些議題提出下列主張:一、特許執照應保有彈性;二、電信、傳播、網際網路業之重新分類與法律規範;三、重新安排「執照」發放制度;四、再發明頻譜分配機制;五、應擴大普及服務之範圍並儘量避免扭曲市場;六、提升資費資訊之透明性。最後鑑於數位網路產業跨越不同傳統產業之本質,已明顯超出電信與媒體主管機關之執掌範圍,而且各該主管機關長年與其主管之事業交涉,容易受制於業者。故本文建議由跨產業、合議制的公平會推動數位網路產業競爭法制革新最為適宜。此外,公平會可主動致力於與電信、媒體主管機關,在其主導下就管轄權重覆之事項共同作出符合公平法立法意旨之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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