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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 名 | 土地稅與地方財政關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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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 陳國智; | 書刊名 | 財稅研究 |
卷 期 | 32:2 2000.03[民89.03] |
頁 次 | 頁88-99 |
分類號 | 566.3 |
關鍵詞 | 土地稅; 地方財政; |
語 文 | 中文(Chinese) |
中文摘要 | 土地稅為我國地方主要稅源,對土地政策及地方財政方面均有重要之影響。本文 重點為討論土地稅在地方財政之地位及其適當性。由土地稅稅收現況分析,可見地方稅收除 院轄市外皆賴與土地相關之稅收支應,土地增值稅更常高達縣市稅收六成以上,但近年波動 起伏甚大,對地方財政穩定有相當影響,而各地經濟發展程度不一,土地稅收能力有相當明 顯的差異。我國之地方稅收,如以國際資料比較稅負,不論以占全國總稅收之比重,或對地 方財源支應程度來看,大致與先進國家相當,但稅收結構上相當依賴有所得稅性質的增值稅, 是我國地方稅收較特殊的現象。 就土地稅作為地方稅適當性的分析方面,土地增值稅為漲佾歸公的目標而設,惟就現行制度 而言,實具有對土地資本利得課稅的性質。若視之為所得稅,固可困政策需要分離加重課稅, 但以累進稅率量能課稅,已屬全國性所得重分配政策而不宜劃歸地方稅或據一時一地之交易 所得決定稅負。故為兼及現實可行性及切合平均地權之精神,可考慮現行稅制架構下之改革, 一方面地方維持現行之土地增值稅,另方面恢復所得稅法中對土地交易所得之課稅(取消免 稅條文),前者可列為後者之費用扣除或稅額扣抵項目,此尚可彌補現行體制以公告現值計 稅致短期內移轉免稅和房、地交易所得不易分離之缺點,亦較近乎平均地權地利共享之精神。 在現行地價稅具有財產稅性質,在國際通例及租稅劃分理論上,列為地方稅較少爭論,但 以地價稅在各縣市歲入之平均比重猶未達10﹪,能否對民眾呈現地方公共財多重選擇的面 貌實有疑問。在提出賦予地方因應地區需求調整地價稅率之建議時,不能忽略地方在要求財 政自主時未必有財政自我負責性的精神,對財政負責性提升方面,英國1990年地方財產稅 改革方案或可提供參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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