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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 名 | 臺灣地區漁船走私態樣研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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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 龔光宇; | 書刊名 | 海軍學術月刊 |
卷 期 | 34:1 2000.01[民89.01] |
頁 次 | 頁78-87 |
分類號 | 558.44 |
關鍵詞 | 臺灣; 漁船; 走私; |
語 文 | 中文(Chinese) |
中文摘要 | 一、依據「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第十七條:中華民國之國防、警察、海關或 其他有關機關人員,對於在領海或鄰接區之人或物,認為有違犯中華民國相關法令之虞 者,得進行緊追、登臨、檢查;必要時,得予扣留、逮捕或留置。「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 域及大陸礁層法」第十六條:中華民國之國防、警察或其他機關,對在專屬經濟海域法或 大陸礁層之人或物,認為有違反中華民國相關令之虞時,得進行緊追、登臨、檢查;必要 時,得強制驅離、逮捕其人員,或扣留其船舶、航空器、設備、物品等,並提起司法程序。 「海關緝私條例」第十六條:海關緝私,遇有必要時,得請軍警及其他有關機關協助之。 軍警機關在非通商口岸發覺違反本條例之情事時,得逕行查緝。 二、海上查緝走私、懲治不法,我水警固責無旁貸,但海軍亦迭有介入或支援情事,如參與 聯合緝私工作、執行驅離、查扣,協助處理兩岸漁事糾紛等。 三、道高一尺、魔高一丈,海上不法分子之犯罪模式、態對會不斷推陳出新,用以逃避我軍警 之追緝。 四、孫子兵法謀攻篇:「知己知彼、百戰不殆;不知彼而知己、一勝一負;不知彼不知己、每戰 必殆。」惟有經常深入分析、研究、探討犯罪手法、路線、方式,掌控其時段、地點; 私貨種類、來源分佈區域;船籍、噸位大小、所屬港口,始能有效反制或反反制。 |
本系統中英文摘要資訊取自各篇刊載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