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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題 名 | 舊貨徵免營業稅之研究 |
|---|---|
| 作 者 | 許寧佑; 呂春熹; | 書刊名 | 財稅研究 |
| 卷 期 | 32:1 2000.01[民89.01] |
| 頁 次 | 頁122-136 |
| 分類號 | 567.5 |
| 關鍵詞 | 舊貨; 徵免營業稅; |
| 語 文 | 中文(Chinese) |
| 中文摘要 | 我國營業稅法除於營業稅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款規定, 依第四章第二節規定 計算稅額之營業人(按銷售毛額課徵營業稅之營業人),銷售其非經常買進、賣出而持有之 固定資產,免徵營業稅外,對於其他營業人銷售舊貨尚無免稅或給予特別優惠課稅之規定。 我國於年前加入 WTO 中美雙邊諮商談判時,福特汽車公司向美國貿易代表反映建議, 要求 我國應針對經銷舊車業者銷售二手車之交易,給予特殊之營業稅處理方式。又舊貨商迭向本 部反映,舊貨買賣與一般貨物不同,舊貨大部分皆由拾荒者沿街向居家、社區收購,或清潔 隊回收資源取得,其於進貨憑證之取得有困難,致進貨成本無法被稽徵機關認定,而產生重 複課稅及稅負過重之現象。 在現行營業稅制下,買賣舊貨業者其營業稅稅負固然確實較一般營業人為重,然在我國營業 稅稅率原已不高,買賣舊貨業者其購入價格又難以掌握之情況下,本研究認為舊貨課稅之處 理方式或可從下列建議著手: 1. 無產權登記之舊貨,一般而言其價值較低,故產生重複課稅的現象較不嚴重, 建議仍繼 續維持現制,依法課徵營業稅。 2. 銷售舊自用乘人小汽車之營業稅稅率,酌予降低或按進銷差價課稅。 3. 舊貨業於取得進項憑證確有困難, 應酌予降該行業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純益率及同業利潤 標準。 4. 舊貨之回收制度應予擴大採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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