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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 名 | 國家賠償請求權之消滅時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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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 詹森林; | 書刊名 | 臺灣本土法學雜誌 |
卷 期 | 37 2002.08[民91.08] |
頁 次 | 頁1-17 |
分類號 | 588.58 |
關鍵詞 | 國家賠償; 國家賠償請求權; 消滅時效之期間; 消滅時效之中斷; 消滅時效完成之效力; |
語 文 | 中文(Chinese) |
中文摘要 | 本文以最高法院判決及其他實務案例為基礎,說明國家賠償請求權消滅時效之相關問題。 在消滅時效之期間上,依團賠法第八條第一項,有短期之兩年與長期之五年之分。前者,最高法院強調,應以請求權人實際知悉損害之賠償義務人時起算,且尚須知悉機關之行為構成不法之侵害行為。後者,本文以為,應以客觀上損害發生時起算,而不論請求權人主觀之知悉情形;就此,實務運作,尚待檢討。此外,土地法第六十八條所定之請求權,其消滅時效期間,最高法院判決,或認為應適用民法第一二五條之十五年,或認為應適用國賠法第八條第一項之兩年或五年;本文以為,從該請求權之性質而言,應以後一見解為是。 在消滅時效之中斷上,依國賠法第五條,應適用民法第一二九條以下等相關規定解決之。最高法院判決一貫見解,亦屬如此。 在消滅時效完成之效力上,實務向來認為應適用民法第一四四條第一項所定之「抗辯權發生」。惟本文以為,行政程序法施行以後,國賠法所定之請求權或求償權之消滅時效完成者,應適用該法第一三一條第二項,而為「權利本體消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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