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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名 | 我國部分時間勞動法律問題之探討--兼論德國之部分時間勞動法制=An Inquiry into the Legal Problems of Part-time Work System in Taiwan also a Review of Part-time Work System in German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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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 楊通軒; | 書刊名 | 國立中正大學法學集刊 |
卷期 | 2 1999.07[民88.07] |
頁次 | 頁287-310 |
分類號 | 556.84 |
關鍵詞 | 非典型的工作型態; 實質上理由; 應召喚工作; 工作位置之分割; 平等待遇原則; |
語文 | 中文(Chinese) |
中文摘要 | 相較於工業先進國家,我國的部分時間勞動者的人數低了很多,考其原因,是因為我國的部分時間勞動法制的規範不足,使得雇主及勞動者均不願採用部分時間勞動。現行之「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實施要點」雖有較詳盡之規定,但其內容大體土並無強制性,只有工資(按比例不得低於基本工資)及特別休假(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規定)始具有強制性。歐洲聯盟之「部分工時指導綱領」反德國之「1985年就業促進法」對於部分時間勞動之重要內容均有所規定,諸如部分時間勞動者之定義、差別待遇之禁止、要求雇主促成部分時間勞動等。因此,其部分時間勞動之人口乃隨之大幅成長。在我國的部分時間勞動法制上,必須「有相當程度縮短工作時間」始得成立部分時間勞動,法理上並無法自圓其說;部分時間勞動應加入應召喚工作及工作位置分割等特殊型態;部分時間勞動者所應享有之權利,例如年節獎金及津貼等,應加以明定;最重要者,必須在法制上規定平等待遇原則,以保護部分時間勞動者,-這其中-尤其是女性的部分時間勞動者。至於在未來法制上,似乎並不需要賦予部分時間勞動者有轉回全時工作之請求權,如勞動者有此意欲,仍需獲得雇主之同意始可。在勞工保險部分,亦同將微量工作者排除於保險之外,至於何謂微量工作者,其工作時數或薪資所得必須於法律中加以明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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