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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名 | 從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三一三號解釋談民用航空運輸業者之處罰=A Study on the Liability of the Civil Carriers-From the Perspective of the Meeting of Grand Justice Interpretation No. 3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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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張增樑; Chang, Tseng-liang; |
期刊 | 警學叢刊 |
出版日期 | 19990100 |
卷期 | 29:4=122 1999.01[民88.01] |
頁次 | 頁193-207 |
分類號 | 557.91 |
語文 | chi |
關鍵詞 | 民用航空運輸業; 回臺加簽; 空白授權; |
中文摘要 | 載運旅客入出境之民航運輸業,係國家特許之行業,因此賦予業者適度責任是必要 的,此亦為許多國家入出境管理法制中重要之一環;以往對於民航運輸業者搭載無中華民國入 境簽證或入境證之旅客來華,均依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第二十九條、民用航空法第八十七 條之規定課處罰鍰,民國八十二年二月十二日,司法院大法官作出釋字第三一三號解釋,認為 處罰部份,法律授權之依據,有欠明確,與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意旨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日起, 至遲於屆滿一年時,失其效力。 八十七年一月廿一日民用航空法修正公布,對民用航空運輸業者之處罰已有法源,惟其執行辦 法尚付諸闕如,由於我國情特殊,入出境證照十分複雜,將來如何訂定客觀、合理標準,以作 為執行之依據,頗值探討,本文試從實務面切入,分析執行時可能面臨的問題及因應措施,期 能制定較為週延的處罰準則,以免衍生不必要的困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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