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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 名 | The Canterbury Election of 1205-06 in England in Historical Perspective=從法制史觀點看英國十三世紀之政教衝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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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 崔汴生; | 書刊名 | 中興法學 |
卷 期 | 44 1998.09[民87.09] |
頁 次 | 頁93-122 |
分類號 | 574.41 |
關鍵詞 | 教會法; 普通法; 法律體系之競合; 僧侶團; 天主教主教團; 國家主教; 政教之爭; 羅馬教皇; 大憲章; |
語 文 | 英文(English) |
中文摘要 | 英國在中世紀,政治上雖有國王之控制,但是教會也有舉足輕重的地位。教會認為國王可以統治管理人民之身體,教會則對人民之精神負有導正心靈之責任,雙方之衝突不但因為普通法(Common Law)與教會法(Canon Law)之併存與部份重疊而生,同時也因為任命教會之高層教士而互相傾輒,彼此均主張其有任命英國教會總主教之最後決定權。此類之衝突,於西元1205-06年英國選任繼任之總主教時達到表面化。英國國王自亨利一世、二世開始,努力排除封建貴族、教會等利用王權不彰而得利之情勢。而於十二世紀末期建立了英國之秩序與安寧。此與當時西歐之混亂的法律與行政不安,形成明顯的對比。 英王亨利二世之子約翰雖然體認到教會對於宗教生活的權威,但是主張教會只應限於處理社會心靈事務而不應介入行政事務。因此,在1205-06年英國總主教出缺時之繼任人選任問題時,國王與英國教團對任命問題即發生不相讓步之情勢。最後由羅馬教宗裁決。此乃政治與宗教之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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