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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 名 | 公務員試用制度修正之探討=Suggcstions to Trial Employment System of Civil Scrvan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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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 許義寶; | 書刊名 | 警學叢刊 |
卷 期 | 29:6=124 1999.05[民88.05] |
頁 次 | 頁261-283 |
分類號 | 573.46 |
關鍵詞 | 公務員; 試用制度; 身份保障; 公務人員保障法; 行政救濟; |
語 文 | 中文(Chinese) |
中文摘要 | 近年來經我國公務人員保障法及公務人員考試法制定後,其中關於公務員的任用 、訓練、身分保障、申訴、復審等皆有詳細完整的規定。而公務人員任用法制定於民國三十 六年,依本法第二十條規定,初任各官等人員,未具與擬任職務職責相當之經驗一年以上者 ,得先予試用一年,此項規定與公務人員保障法及公務人員考試法中有關公務員權利保障、 須經訓練合格等規定,規範精神是否一致及有無適用上之問題,有待探封。公務人員保障法 及公務人員考試法中之訓練與公務人員任用法中規定的試用,二者規範之目的與功能是否有 重疊之處?又公務員如於試用期間不合格,因其法定不合格項目,法無明文規定,認定上易 生爭議;另為使一般公務員安於工作及權利義務明確化,如對公務員於試用期間之懲處,是 否應以通用公務人員考績法及公務人員懲戒法有關條項?或直接予適用主管機關之不合格決 定?其依據理論等相關問題之探封,為本文之重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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