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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 名 | 新少年事件處理法的立法基本策略--後現代法秩序序說=Basic Strategy of the New Juvenile Law--Introduction to the Post-Modern Legal Orde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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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 李茂生; | 書刊名 | 國立臺灣大學法學論叢 |
卷 期 | 28:2 1999.01[民88.01] |
頁 次 | 頁141-228 |
分類號 | 587.876 |
關鍵詞 | 混沌; 後現代; 理性; 暴力; 啟蒙辯證法; 否定的辯證法; 人性尊嚴; 個人尊嚴; 自由主義; 君父思想; 少年事件處理法; |
語 文 | 中文(Chinese) |
中文摘要 | 於世界諸先進國家都在進行少年(事件處理) 法的修正工作的此時,若不加以深 思,則或許會認為原本處於落後狀態的我國立法與執法其實是頗為先進。然而,這只是誤解 而已。少年法熱情的退潮有其一定的理由,本文認為這個理由存在在對於少年的觀點以及 ( 傳統少年 ) 法的特質 (亦即愛與寬容 ) 之上。筆者忝為我國新少年事件處理法起草人之一 ,藉由本文說明為何我國不跟隨先進國家的腳步,反倒是想要讓我國的法律再生。文中首先 於第二章中說明新少年事件處理法於立法時的哲學基礎,並利用對於「時間與空間」的探討 , 強調破除傳統上偏重歷史學 (時間 ) 的習性的必要性,進而主張尊重現在這個時點 (空 間 ) 的存在的重要性。 其後,於第三章中本文根據第二章的敘述,闡明少年事件處理法 的目的。該法的目的不在於少年犯罪事件的法的解決,亦不在於透過法律的適用而嘗試引導 少年走向既定的、理想的未來,而在於重視少年現在的問題,並提供資源讓少年能夠去自主 地掌握自己不可限量,也不能預測的將來。據此,本文主張新法目的規定中的主要要素是少 年的將來性與積極地司法。最後於第四章中基於以上的理解,澄清一些被實務我們所誤解的 新條文。寄望能夠透過這些法條的目的解釋,讓新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一條目的規定的意義能 夠明確化,並且避免以傳統觀點解釋新法的幣端。 |
本系統中英文摘要資訊取自各篇刊載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