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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 名 | 中土比丘尼傳承與西藏比丘尼僧團之重建=The Lineage of Chinese Bhikkhuni Order and the Restoration of Tibetan Bhikkhuni Orde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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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 釋惠敏; | 書刊名 | 佛學研究中心學報 |
卷 期 | 3 1998.07[民87.07] |
頁 次 | 頁1-19 |
分類號 | 225 |
關鍵詞 | 中土; 比丘尼; 傳承; 西藏; 比丘尼僧團; |
語 文 | 中文(Chinese) |
中文摘要 | 達賴喇嘛希望依據中國佛教比丘尼的制度,重建西藏比丘尼僧團,所以,特別委 請臺大佛學研究中心籌辦「漢藏佛教比丘尼傳承研討會」,並派專精戒律的喇嘛代 表參加。本文將會期中之論題與本人之報告整理如下: 一、比丘尼律統在中土的興起:中國漢傳比丘尼傳承概況。中土比丘尼二眾受 戒(二部受戒)始於南北朝劉宋之揚州南林寺。但是在劉宋之前及近代以後只從 一眾邊受。 二、《四分律》、《根本有部律》之比丘尼戒條比較。《根有律》與《四分律》 在波羅夷法之條數一致。在僧賤法方面,《根有律》的「第11索亡人物學處」其 實相當於《四分律》的「第4訴訟戒」;其餘則是開合不合的問題。在捨墮法、波 逸提法、悔過法方面,在共戒方面差異不大,不共[比丘]戒則有所差異。眾學法 方面,二者總條數相差一條,內容方面則《四分律》較《根有律》多出26條關於 佛塔之規定,《根有律》對於衣及涅槃僧之穿法亦比《四分律》多出l0條。這是 比較明顯的不同之處。 三、《四分律》與《根本有部律》犍度章數之比較。從結構看來,只是開合之 不同。 四、西藏比丘尼僧團重建之間題,包括: (1) 印度與中土律師對於一部與二部受戒之看法:印度求那跋摩律師認 為「比丘尼戒法本來就是在大眾僧前受戒時所發,即使沒有先於比丘尼僧中受戒, 地無妨得戒(即一部得戒)」,唐朝道宣律師也贊同而說:「律無正斷」,即在律與 中並未明確提出「不作本法(指於尼僧中受戒)不得戒」之文。但是若一部受戒; 戒子雖然得戒,但戒師仍須結波逸提罪。 (2)二部受戒以接續西藏比丘尼傳承之問題:西藏之戒律是以《根有律》 為主,若延請依《四分律》為主的中國漢傳比丘尼參與「本法」,如此則可圓滿二 部受戒的程序。但是,受戒後的比丘尼,其持戒、誦戒、學戒,將會面對如下二 問題:若從依止比丘尼師的意義來看,或許應隨中國漢傳比丘尼,同樣以《四分 律》為主;若從方便依止西藏比丘僧團的觀點來看,或許應隨西藏比丘僧,同樣 以《根有律》為主。 (3)一部受戒以接續西藏比丘尼傳承之問題:由於一部受戒,會使戒師有結 罪的可能,因此解決的方法之一是:每年更換新人,以免使戒師每年結波逸提罪。 另一方法是:在第一次的一部受戒後,時隔十二年之後,再從第一屆受戒的比丘 尼中推選戒師十人或五人,擔任二部受真的傳戒。 五、此外,另有比丘尼受戒程序中是否需要經過「學法女」階段之延伸問題。 學法女之實際意義,在醫學發達的現代,或許可以有再商榷的餘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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