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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 名 | 犯罪階層體系方法論探源=Methology of Criminal Justice Syste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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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 許玉秀; | 書刊名 | 政大法學評論 |
卷 期 | 60 1998.12[民87.12] |
頁 次 | 頁1-27 |
分類號 | 548.5 |
關鍵詞 | 犯罪階層體系; 新康德主義; 方法一元論; 方法二元論; 構成要件合致性; 違法性; 罪責; 應罰性; 需罰性; |
語 文 | 中文(Chinese) |
中文摘要 | 德國刑法學上犯罪階層理論的演變深受哲學流派的影響,最主要的影響來自兩大互相對立的認識論,即新康德哲學的方法二元論和現象學派存在論的方法一元論。前者認為客觀現實是價值中立無法直接理解的事實,從客觀存在的事實無法直接導出評價事實的規範體系,規範體系是與客觀現實無關而先驗存在的概念形成體系,透過這個概念形成體系的轉換,客觀現實才能成為能被理解的對象,而規範體系只能從另一個評價體系引申出來;後者則認為客觀現實不是毫無意義、無法被理解的一團混亂,客觀現實本身包含規則,不是價值中立而是內含價值,評價客觀現實的體系可以從客觀現實當中引申出來,不同評價體系的差異不在於體系本身的不同,而在於被評價對象本身的差異。本文認為這兩種認識論其實並非互相對立不能融合,也不是你對我錯的關係,目的體系的形成只能從評價體系產生,方法規則的構成則引申自客觀現實所內含的秩序,而作為法律素材的客觀現實絕非價值中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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