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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 名 | 論國際民事訴訟程序與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一條之適用=A Study on the Capacity of a Foreign Corporation to Sue or be Sued in ROC in View the Principles of International Civil Procedure La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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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 游啟忠; | 書刊名 | 國立中正大學法學集刊 |
卷 期 | 2 1999.07[民88.07] |
頁 次 | 頁257-286 |
分類號 | 579.92 |
關鍵詞 | 外國法人之承認與認許; 法人之行為能力; 法人之訴權; |
語 文 | 中文(Chinese) |
中文摘要 | 我國對經認許之外國法人權利能力規範之衝突,並未採國際間通行之屬人法主義且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亦無規定,僅得依同法第三十條:「涉外民事,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適用民法總則施行法第十二第一項規定:「經認許之外國法人,於法令限制內,與同種類之中國法人有同一之權利能力」之規定;有疑義者為我國對經認許與未經認許之外國法人行為能力規範之衝突應如何解決?按法人之權利能力與行為能力範圍本屬一致,有權利能力方有行為能力可言,現我國將經認許之外國法人之權利能力於民法總則施行法為規定,卻又於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一項規定,人之行為能力依其本國法,使該外國法人之權利能力受我國法令之規範,而行為能力則受其屬人法之規範,殊難想像。 質言之,類此經認許與未經認許之外國法人所導致之權利能力、行為能力及訴訟上之當事人能力、訴訟能力實宜儘速納入立法規範,故立法建議為:一、對外國法人之承認與認許宜有明確之釐清與規範二、對經認許外國法人其權利能力與行為能力之準據法宜於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定其準據法,增訂下列之規範:「經認許之外國法人,其權利能力與行為能力依其本國法但外國法人不能享有之權利及法律或條約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 |
本系統中英文摘要資訊取自各篇刊載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