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詢結果分析
來源資料
頁籤選單縮合
題 名 | 圍標的處罰與防制=The Punishment and Prevention on Cartel Crime |
---|---|
作 者 | 張雍制; | 書刊名 | 刑事科學 |
卷 期 | 45 1998.03[民87.03] |
頁 次 | 頁139-153 |
分類號 | 585.8 |
關鍵詞 | 圍標; |
語 文 | 中文(Chinese) |
中文摘要 | 圍標的起源大概是起初有廠商三五好友,聚首閒聊,偶而論及市場惡性競爭的情 況,有時應得的利益會因此而犧牲了,何不大家協議輪流分配得標,並且也由得標者提供一 些費用給陪標廠商,以減少降價競爭的情形。 這就是協議投標 (圍標 ) 之開始。但是,後 來參與廠商逐漸複雜,工程價值亦漸龐大,因此利益也就愈可觀,不是一般協議方式可成。 於是暴力乘機介入,情形十分複雜,有以暴力逼退擬參加投標者,有串謀綁標者,甚至有跨 國聯盟的傳言,不但連正派廠商不敢參加投標,就是政府當局亦有束手無策之感。此種情況 ,愈演愈烈,以至凡是重大工程,均難避免暴力介入了。對於圍標的防止,必須在招標制度 上加以改善,而圍標發生後的偵查問題則是警方必須面對的問題。所以,在偵查圍標時,應 先對何謂圍標及圍標的行為態樣有所認識。目前我國對於圍標的處罰依據是公平交易法。在 另一方面,圍標可否以詐欺罪處罰呢﹖因為招標人原本以為所有的廠商會互相競標,可是業 者間卻互相約定 (或被脅迫 ) 由某家廠商得標 (這可以視為是詐術的行使 ), 並沒有互相 競爭的效果。在這一點上,招標人發生了錯誤。但是,招標人有無因此而發生財產上損害呢 ﹖德國的實務界與學界對此有不同的見解,本文將介紹之。圍標的事先的防止,必須在招標 制度及一些招標程序有所改革,本文擬對防止圍標提出一些對策。圍標不容易被偵查,原因 是圍標只是業者間的合意,沒有所謂的犯罪現瑒,更可能沒有所謂的物證。所以,傳統的犯 罪偵查理論對於這種犯罪可能受到了侷限,該如何偵查呢﹖本文亦將作簡單的介紹。 |
本系統中英文摘要資訊取自各篇刊載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