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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 名 | 由國際海峽制度論臺灣海峽與澎湖水道法律定位問題--基線劃定之可能與影響,兼論《領海法》相關條文=On the Legal Status of Taiwan Strait and the Pescadores Channel as Viewing from the Perspective in Relation to the Regime of Straits Used for International Navigatio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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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 姜皇池; | 書刊名 | 國立臺灣大學法學論叢 |
卷 期 | 28:3 1999.04[民88.04] |
頁 次 | 頁89-178 |
分類號 | 579.14 |
關鍵詞 | 低潮線; 正常基線; 直線基線; 國際海峽; 大陸/海島例外型海峽; 死巷海峽; 用於國際航行之海峽; 無害通過制度; 不得停止之無害通過制度; 過境通行制度; 領海法; 臺灣海峽; 澎湖水道; 軍艦之無害通過權; |
語 文 | 中文(Chinese) |
中文摘要 | 聯合國第三屆海洋法會議所通過之<<海洋法公約 >>,雖然架構起用於國際航行 海峽之「過境通行制度」,然卻也確認所謂「國際海峽」不必然均須應適用「過境通行制度」 。 << 海洋法公約 >> 根據各種不同地理情況與政治考量,將國際海峽分門別類,海峽沿岸 國之管轄強度各自不同, 適用各種有所區別之通過制度, 包括有「過境通行制度」( the regime of transit passage) 、 「不得停止之無害通過制度」( the regime of non-suspendable right of innocent passage)、 「無害通過制度」 (the regime of innocent passage)、以及由「特別條約規範之通行制度」。 每一個案均必須考量其特殊性 ,綜合一切相關條件為判斷。亦因如是使得臺灣海峽與澎湖水道在國際海洋法上定位問題 有其多樣性及複雜性。本文認為臺灣海峽,本身因寬度較寬,基於 << 海洋法 >> 規定十二 海浬之領海,中央即存有專屬經濟區航道,因而符合 << 海洋法公約 >> 第三十六條規定,雖 仍是廣義之「用於國際航行之海峽」,然並不當然適用「過境通行制度」,而應分別適用各 該水域性質之通行制度。臺灣海峽海峽水域中屬於我國領海水域部份,適用有關 << 海洋法 公約 >> 第二部份之領海通行規定,亦即適用「無害通過制度」;至於領海外界線外之專屬 經濟區水域,則適用第五部份之專屬經濟區相關航行規定制度,原則上第三國船舶得享有航 行權,第三國飛機享有飛越權。至於「澎湖水道」,雖然行政院所通過基線將之內水化,然 因該水域原先並非我國內水,因採直線基線而內水化,將發生仍需適用過境通行制度之結果 ,並未能真正提升我國對該海道之管制能力,是以本文認為最佳選擇方法應為將之定位為「 海島╱大陸例外型海峽」, 僅開放適用「不得停止之無害通過制度」。 然而上述選擇均因 << 領海法 >> 實質上承認外國軍艦之無害通過權而實益有限,是以本文認為 << 領海法 >> 第三條、第七條第三項與第十三條之規定,實有諸多缺失,有必要再細細思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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