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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 名 | 南宋紹興和議前的財政政策=The Fiscal Policy in the Early Period of Nan-Sung Dynasty(1127-11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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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 楊宇勛; | 書刊名 | 史耘 |
卷 期 | 3/4 民87.09 |
頁 次 | 頁1-37 |
分類號 | 564.192052 |
關鍵詞 | 南宋; 宋高宗; 宋代財政史; 建炎; 紹興; |
語 文 | 中文(Chinese) |
中文摘要 | 重稅政策,是南宋政權應付金人與民變雙重威脅的關鍵。以高宗初年的宰相而言:李綱在開源方面,「募民出財,賞以官告、度牒」與鹽鈔;節流則以裁機關、罷冗官與節浮費。黃潛善採行呂頤浩之復征經制錢(建炎二年)。呂頤浩與朱勝非共創月樁錢(紹興二年冬),重視茶鹽鈔法與擴大科斂。朱勝非變和買為折帛錢(建炎三年)。趙鼎採行孟庾的總制錢(紹興五年)。張浚任用趙開而重稅於四川。秦檜為相重建中央集權體制,設總領所節制帥臣兵費,將財政權全面收歸中央,用李椿年的經界法。影響力最大者,宰相以呂頤浩與秦檜,財經官員以張愨與孟庾。總的來說,諸相的財政政策之共同特點為:重稅養兵以抗金。無論是德治派或技術派官僚都避免不了重稅政策,其差別只是在輕重而已。在國家安全和軍費龐大的壓力下,當局須與江南士族妥協,以換取他們支持和議。南宋的稅制奠基於高宗初期,如鹽鈔茶引、經制錢、月樁錢、折帛錢、總制錢,都是創立或復行於此時。在宋金戰爭,北宋原有的舊稅加上南宋初年的臨時征斂,紹興和議後,非但沒取消反而更加法制化,由臨時性變為常態性的稅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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