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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 名 | 我國公平交易法對海運聯營競爭策略之研究(海運同盟、策略聯盟、海運聯營總處)=A Study on Marine Shipping Cartel and R.O.C.'s Competition La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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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 李高慶; | 書刊名 | 公平交易季刊 |
卷 期 | 7:4 1999.10[民88.10] |
頁 次 | 頁49-107 |
分類號 | 555.13 |
關鍵詞 | 海運聯營競爭策略; 公平交易法; 航業法; 海運同盟; 運費同盟; 策略聯盟; 中華民國海運聯營總處; Fair Trade Law; Shipping Act; Shipping Conference; Freight Conference; Strategy Alliance; Association of Shipping Services; R.O.C; |
語 文 | 中文(Chinese) |
中文摘要 | 工業革命以來,造船技術提升,造船成本亦持續下降,加上電腦資訊發達、貨櫃運輸的興起,船抽大型化成了一種趨勢,航商藉由大型船船擴增學運規模,以求單位運輸成本的降低;在有限的市場運輸需求下,為防止因運輸供給大於需求引發航商間作惡性競爭,國際問遂有海運同盟之產生,近代則有海運策略聯盟,我國亦有中華民國海運聯營總處。海運聯營競爭策略,初以防止同業間之不當競爭為目的,行之漸遠,聯營者利用此聯營行為作為掌控市場之利器,消費者權益因之受損。有鑑於海運聯營行為有達公平競爭之嫌,世界各國開始對其作檢討、管制,並探討海運聯營行為與其競爭法間之關係。 本論文涉及公平交易法、航業法及國際海運競爭情境,在了解海運同盟、策略聯盟、海運聯營總處形成之背景及其聯營行為概況後,檢閱我國航業法對該三項聯營行為所作之規範,揭露海運聯營相關行為與我國公平交易法背悖之處。研究過程中,訪談了數家航商,包括了國內知名的大型定期船公司及散裝國輪船公司,綜合各航商對海運市場現況的意見及其對我國法規及政滿策的看法,探討我國目前政策的通切性。並蒐集他國政府對海運聯營行為之態度及管制狀況,尤以美國及聯合國公約為重,以相互比較的方式凸顯我國管制之問題所在。 研究結果發現,海運同盟乃國際問企業的契約行為,其成立乃以限制競爭為目的,藉由彼此的協商、約束,以削弱令員間的激烈競爭。海運同盟相關之運價協定、公攤協定、延期回扣制、契約運價制、競爭船等,已然違反我國公平交易法;定航經營者策略聯盟亦是企業間的契約行為,但因其行為是以顧客服務為考量,以提供顧客一貫服務為宗旨,故無違反公平交易法之虞;中萃民國海運聯營總處與公平交易法最大之衝突點,在於其下大宗物資組之行為依據--「政府機關暨公營事業機構進口物資船運配合作業須知」及「中鋼、台電進口砂煤船運配合實施要點」。由於民國84年航業法的修訂及中鋼公司的民營化,使得比兩作業須知及實施要點失去了法源依據,再加上新修訂之航業法第二十一條中,並未明確賦予海運聯營總處行為之權,導致海運聯營總處之行為與公平交易法相抵觸。 在產業經濟政策與競爭法的爭執中,本論文提出具體之結論建議,俾利有關單位制定政策之參考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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