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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名 | (日本)保全業法=The Private Security Code of Japa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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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中文) | 鄭善印; 郭志裕; | 書刊名 | 警學叢刊 |
卷期 | 28:1=113 1997.07[民86.07] |
頁次 | 頁269-294 |
分類號 | 489.18 |
關鍵詞 | 保全業; Private security; |
語文 | 中文(Chinese) |
中文摘要 | 本文譯自日本最新之警備業法、警備業法施行令及警備業法施行規則三篇。其所 以譯此三篇,乃因我國之保全業法自公布時起,即明定警察機關為保全業之主管機關,而根 據承辦本業務之實務單位說辭,日本的警備業法足堪作為我國參考,故特譯此文以為實務單 位之用。 本譯文之(日本)保全業法部分,包含第一章總則、第二章保全業、第三章保全業務實 施上之義務、第四章教育等、第五章機械保全業、第六章監督、第七章雜則、第八章罰則, 另加一附則;(日本)保全業法施行令部分,計兩條,主要規定各類手續費及北海道公安委 員會之授權範圍;(日本)保全業法施行規則部分,則規定母法各種規定之實施細則,一如 我國各種法規之施行細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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