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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名 | 臺中地方法院八十三年七至十二月安非他命犯罪案件類型統計及刑度分析=A Study on the Criminal Penalty of Amphetamine Offender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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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吳麗珍; 廖世媚; Wu, Lee Jane; Lau, Shee Mei; |
期刊 | 警學叢刊 |
出版日期 | 19970500 |
卷期 | 27:6=112 1997.05[民86.05] |
頁次 | 頁107-131 |
分類號 | 585.38 |
語文 | chi |
關鍵詞 | 安非他命; |
中文摘要 | 安非他命於民國七十九年十月九日列入麻醉藥品管理,禁止非法輸入、持有、販 賣、轉讓及吸食。本研究就安非他命的來源、法律適用、吸毒與犯罪及安非他命的犯罪趨勢 先作探討, 次以臺中地方法院八十三年七至十二月判決書內有關安非他命犯罪 230 筆,分 類統計並就年齡、性別、犯罪的類型、前科種類及沒收的安非他命重量等為自變項以刑度為 依變項作相關及迴歸分析。本研究分析發現: 1. 在相關分析部分: 自變項中「有麻醉前科」、「沒收的重量」及「犯罪種類」等三項與 刑度相關達統計之顯著水準,其中「犯罪類型」及「沒收重量」部分與刑度呈正相關,「有 麻藥前科」與刑度呈負相關,年齡、性別與刑度的相關性未達統計顯著水準。 2. 在迴歸分析部分發現以「有麻藥前科」、 「沒收重量」及「犯罪類型」等三項之迴歸模 型可以預測刑度,其解釋能力達 49%。 3. 安非他命再犯的法律規定,對於吸食且未經勒戒斷癮者,或為觸犯本條例前科者, 若再 犯安非他命相關之各項犯罪者,本研究樣本之分析,在實務上均視以累犯,並較初犯者加重 刑期,但卻少有責付保安處分予以勒戒治療量刑。 4. 刑期執行:本研究分析中刑期有 80 % 六個月以下 (含拘役、訓誡、輔導 ), 並得易科 罰金,刑期的執行時以罰金來替代,這或許和再犯率居高不下有其相關之處。 本文在提出三項建議加強勒戒斷癮、加強教育及系統性的評估。另可從社會學觀點透視吸食 的社會問題,借以尋找更佳防治途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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