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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名 | 中東鐵路路界內自治會問題之交涉(1908-1910)=The Negotiations Over the Municipality Question Within the Chinese Eastern Railway Zone (1908-19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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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譚桂戀; Tan, Kuei-lien; |
期刊 | 東吳歷史學報 |
出版日期 | 19970300 |
卷期 | 3 1997.03[民86.03] |
頁次 | 頁159-198 |
分類號 | 557.258 |
語文 | chi |
關鍵詞 | 中東鐵路; 哈爾濱自治會章程; 公議會大綱; |
中文摘要 | 1896 年,俄國取得中東鐵路的修築與經營權後,即曲解鐵路合同第六款的條文,主張鐵路公司擁有路界內的行政權,於築路期間,開始侵奪路界內的行政權。日俄戰爭結束後,俄國政府為鞏固在北滿的勢力,授意中東鐵路管理局設民政部,正式賦予鐵路公司管理地方行政之權;並在鐵路沿線如哈爾演等重要城鎮籌設自治會,因而引起清廷的抗議,要求撤銷自治會的設置,自治會問題交涉由此展開。中俄雙方從 1908 年初至秋末,針對鐵路合同第六款是否有行政權的讓渡,以及鐵路地段與租界之異同等問題,往來照會論辯,呈現各說各話的局面。12月,各地自治會查封拒納該會稅損的華民商舖,幾經東省當局的交涉, 仍無法解決勒捐封舖問題,因其癥結乃在自治會問題一項,中俄雙方遂於1909年3月中旬在北京舉行會談。5月10日,訂定「中俄公議大網」,規定自治會的實施原則;同時,宣示中國在路界內的主樣,「不得稍有損失」,規定自治會的實施原則;同時,宣示中國在路界內的主權,「不得稍有損失」。另外,有關該會的細章及巡警、地丁章程,須於一個月內議結,然中俄雙方各有所圖,加上英、美、德、奧等國有意介入公議會細章的訂定,以致後續會商,遲至1910年1月,始於哈爾濱舉行。只是此次的會談,於俄國的實質利益並無意義;4月,會議中斷,公議會細章等事項的商訂遂不了了之。整個自治會問題交涉,清廷可謂一無所得,全盤皆輸,路界內的行政權完全掌控於俄國手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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