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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名 | 論行政強制之義務=A Study on the Duty of Administrative Forcemen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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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黃慧娟; Huang, Hui-chuan; |
期刊 | 中央警察大學學報 |
出版日期 | 19970300 |
卷期 | 30 1997.03[民86.03] |
頁次 | 頁25-37 |
分類號 | 588.13 |
語文 | chi |
關鍵詞 | 行政強制; 義務; 公權; 反射利益; |
中文摘要 | 曩昔,行政法之發展傾向消極、保守,行政機關對於是否發動行政強制權限,具 有自由裁量權,允許行政機關消極不作為。惟現今強調保障人民權益,因此對於存在行政強 制義務之場合,其是否執行行政強制,除了衡量相對人侵害利益外,亦必須考慮第三人之生 命安全、財產保護。我國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二項後段規定:「...,公務員怠於執行職 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此規定即承認,對於行政強制之義務不作為時 ,係屬於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二項之怠於執行職務之範疇。惟對應為行政強制義務而消極不 作為所引起第三人之損害,我國實務判決率皆以「反射利益論」與「自由裁量論」此二法理 ,輕易否定國家責任之成立可能性,並不承認國家責任。此舉顯然違背了國家制定國家賠償 法用以保障人民自由及權利之立法目的,致使良法美意未見充分實現。因此排除「反射利益 論」與「自由裁量論」二法理所形成之障礙,積極導入「裁量權收縮論」等法理,以判斷行 政不作為之違法性並使公權概念擴充,普遍承認行政不作為國家賠償責任方能保人民權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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