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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 名 | 國際買賣契約與1990年國貿條規關於貨物危險移轉之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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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 邱賜程; | 書刊名 | 臺中商專學報 |
卷 期 | 30 1998.06[民87.06] |
頁 次 | 頁367-376 |
分類號 | 585.441 |
關鍵詞 | 國際買賣契約; 國貿條規; 貨物危險移轉; Incoterms; |
語 文 | 中文(Chinese) |
中文摘要 | 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United Nations Commission on International Trade Law;UNCITRAL) 於 1980 年 3-4 月在奧京維也納召開的聯合國大會時,修正部份草 案條文後,於同年 4 月 11 日採用了「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契約公約 (維也納條約 )。 」 自 1988 年 1 月 1 日生效,而至 1994 年 3 月止, 包括美國、中國、蘇聯、法國、德國 、加拿大等國在內,已有 38 國採用本條約。本條約將成為被世界各國所採用的趨勢。是世 界上最重要的國際貨物買賣的統一法。聯合國係由各會員國,以政府之立場派出外交代表參 加,經過聯合國通過之法案係屬於多邊條約之性質,被稱為條約 (公約 ),若經各會員國內 之立法手續後,成為國內法,具有強制性之法律。 而國貿條規 (INCOTERMS) 於 1990 年 7 月 1 日修訂,根據國際商會 (ICC) 的說明, 其條訂理由係因電子資料交換 (EDI) 的發展 ,有取代一般書類處理,以及運送技術的變化,尤其是貨櫃運輸,複合運送,吊上吊下裝卸 作業的適應。目前共有 13 種條件。至今已實施七年,在實際使用中,有何優劣點,或有何 問題,大致上可以略知一、二。本文擬從國際貨物買賣契約公約與 1990 年版國貿條規的規 定來探討有關貨物危險移轉的問題。內容分為四大部份,首先說明危險負擔的一般原則,然 後對國貿條規 (INCOTERMS) 有關危險移轉的規定及對通知買方的義務有違反時的危險移轉 時期加以探討;而以維也納買賣條約規定之危險移轉及國貿條規的規定加以比較,則是本文 的重心。 |
本系統中英文摘要資訊取自各篇刊載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