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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 名 | 日本住宅金融專門公司之經營危機及其啟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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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 盧世勳; | 書刊名 | 中央銀行季刊 |
卷 期 | 20:1 1998.03[民87.03] |
頁 次 | 頁54-71 |
分類號 | 554.89 |
關鍵詞 | 日本; 住宅金融專門公司; 經營; |
語 文 | 中文(Chinese) |
中文摘要 | 在日本懸宕許久及爭議多時之住宅金融專門公司(以下簡稱住專)之經營危機,終於在一九九六年六月十八日參議院通過住專處理法案後,終告暫時收場。住專處理法案之主旨係藉由政府與民間金融機構之合作,成立專責之住專管理機構,儘早解決七家問題住專之龐大不良債權及其經營上之問題,進而恢復日本金融市場之秩序。住專係根據一九五四年六月頒布實施之「出資法」(規範 Nonbank 之母法), 由民間金融機構共同出資而陸陸續續自一九七0年代初期成立以住宅金融為主要業務之融資公司,共有八家,屬大藏省直接監理之對象,此有別於其他融資公司(如租賃、信用卡、消費者信用等)屬地方政府監理之權限。住專成立之背景應追溯至一九六五年以後,隨著日本經濟之迅速成長,住宅需求逐漸提高,原本由政府金融機構主導之住宅政策逐漸分散至民間金融機構,尤其銀行之比重顯著提高(參照表一)。但住宅放款對於銀行而言,因屬小額、手續繁瑣,並又須具備土地、建物等擔保品鑑價之專業知識,在基於成本考量之下,本身承辦之意願不高,故與其他金融機構共同出資成立住專來專門從事住宅放款業務。住專之資金來源主要來自包括其母體金融機構在內之金融機構借款(參照表二),故其資金成本較一般金融機構為高,為了爭取客源,融資條件則較一般金融機構寬鬆。在住專業務方面,共包括四大類:(一)不動產擔保之住宅放款業務;(二)代理壽產險業及住宅金融公庫(政府金融機構)之住宅放款業務;(三)發行住宅抵押證券;(四)辦理住宅放款債權信託業務。放款利率大多取決於長期借款成本,因此主要參考長期基本放款利率。 在住專之經營危機方面,可歸納為四點:(一)在業務方面:一九八0年代起,因受利率自由化及泡沫經濟形成之影響,資金籌措與運用均產生結構性之變化,其中資金籌措期限由長期轉為短期,而資金運用則由原先以個人為主之住宅放款轉換為企業放款(投資不動產用)及房地產業放款,亦即「借短放長」之策略,在資金籌措與運用均承受高風險之狀況下,實已種下住專往後產生經營危機之惡果。(二)在經營型態方面:住專之資金籌措來源大多來自其出資之母體金融機構,因此在經營上幾乎受制於母體金融機構之操控,母體金融機構將風險較高之不動產放款交予主專(稱為介紹融資),此種放款在七家問題住專之放款總額中,約佔35%之多。(三)在組織方面,七家問題住專至一九九五年六用底止,經理級以上之人員中有 89 %之多來自其母體金融機構,另有2.5%左右來自大藏省, 由此可知,住專受制於母體金融機構之掌控,甚至大藏省介入住專經營之情形,此亦不禁令人質疑,大藏省長期以來可能刻意掩飾住專經營弊端之事實。(四)其他方面,住專因承受不少風險極高(擔保品品質不良)之放款,該種放款之債務人為便於取得貸款,或粉飾財務報表,虛報擔保品,或與犯罪組織勾當而以暴力脅迫,致使住專經營上之問題更趨複雜。在住專不良債權方面,被列入處理對象之七家問題住專, 總資產達13兆2,800億日圓,確定無法收回之債權金額為6兆5,000億日圓(稱為第一次損失)。有收回可能性之債權金額為3兆2,900億日圓。正常債權金額為3兆4,900億日圓。另外,大藏省根據「住專處理法案」,於同年七月二十六日將住專所有債權轉讓予新成立之「住宅金融債權管理機構(以下簡稱管理機構)」,並自同年十月起開始進行債權回收工作,但當市價低於取得成本而產生之損失,則稱為第二次損失(據大藏省之估計約為1兆2,000億日圓)。在問題住專之處理方面,根據住專處理法案之內容,擴充現有存款保險機構之規模,增設「特別業務部」來督導新成立之管理機構之債權回收工作,並受管理機構之委託,著手進行有犯罪組織介入而困難度較高之債權催收工作及七家問題住專與主要債務人之責任追究。另外,如前所述,新設「管理機構」來負責債權回收工作。至於問題住專之處理架構(針對第一次損失,即為6兆5,000億日圓),其重點大致包括四項:(一)母體及一般金機構放棄全部或部分對住專之債權;(二)政府動用財政支出;(三)金融機構(包括日本銀行)出資成立基金予以支應;(四)基金運用於國債投資等所產生之收益則予以支應第二次損失及繳納國庫(詳見圖四及圖五)。在不良債權之回收作業方面(針對3兆2,900億日圓),自管理機構成立後之十年內,以回收不良債權居多數之企業放款為優先,並自成立十五年後,宣告解散。 問題住專之處理過程中有兩大缺失:第一、日本自戰後以來,金融制度及金融行政機能始終不健全,尤其自一九八五年七大工業國廣場協定以後,日圓大幅升值,日銀採取寬鬆貨幣政策,放任利率走低,進而引起泡沬經濟,當泡沫經濟崩潰後,住專問題逐漸浮上抬面時,大藏省並未即時處理,造成龐大之處理成本,同時大藏省之延誤處理被詬病為因始終進行黑箱作業所產生之結果。第二、住專之借款對象中,以農林體系金融機構(農林中央金庫、農漁業協同組合等)所佔比重最大(參照表三),但在問題住專處理之過程中,卻減輕農林體系金融機構之負擔而加重母體金融機構之負擔,此暗示農協(農會)擁有廣大選票來源之政治涵意。 住專問題雖僅為日本整個金融體制弊端之一角,但卻暴露出長久以來金融制度與金融行政管理之缺失,因此,日本首相橋本龍太郎自上任以來,即著手推動行政改革,其中金融改革屬於重要之一環,包括大藏省之組織重編,修正日本銀行(央行)法及階段性放寬金融市場管制等重大政策。 我國於本(民國八十六)年二月十八日,由財政部與本行共同成立金融革新小組,針對改進銀行制度、提昇金融機構之經營效率及建立金融紀律等七項重大議題逐步進行討論,並預計在近一年之時間完成各項金融改革,其中一項議題為融資業單獨立法及納入管理。以日本為例,日本早於一九五四年及一九八三年即以分別制定「出資法」及「融資業法」來規範非銀行之金融機構(Nonbank;此指銀行、基層金融、證券公司及保險公司以外而從事授信業務者,又稱為融資業)。由於融資業係金融機構在自由化之衝擊下,為發展本業之附隨業務與週邊業務而成立相關之金融子公司所形成之產物,其最擅長之業務當屬住宅放款、個人與中小企業之授信業務,此恰可彌補金融機構零售業務機能之不足,故發展頗為迅速,以住專最具代表性。因融資業在泡沫經濟鼎盛時期,積極跨入不動產領域,加上財金當局未予注意其發展而疏於適當管理,致使泡沫經濟崩潰後,釀成重大之金融與社會問題,故對於融資業之管理,與其事後採取補救措施,不如在制法時即事先予以防範,日本之慘痛教訓似可作為我國在制定融資業法時之重要殷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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