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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 名 | 「懲治盜匪條例」廢止後相關法律適用問題檢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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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 柯耀程; | 書刊名 | 臺灣本土法學雜誌 |
卷 期 | 36 2002.07[民91.07] |
頁 次 | 頁1-31 |
分類號 | 587.71 |
關鍵詞 | 懲治盜匪條例; 盜匪; 強盜; 特別法; 普通法; 規範同一性; 規範對象同一性; 特別法優先普通法適用; 一般條款; 特別條款; |
語 文 | 中文(Chinese) |
中文摘要 | 懲治盜匪條例自三十三年公布施行以來,已歷經半個世紀之久,然因其在效力之爭議有愈演愈烈之情況,遂使得依該條例所為之法律適用,造成相當大之疑慮。於是法務部為一勞永逸地解決此種效力爭議,乃於八十九年八月提出廢止懲治盜匪條例,並修正刑法相關規定之提案,經立法院九十一年一月八日三讀通過廢止暨修正之規定,而於九十一年一月三十日經總統公布施行,使得延宕已久的存立效力爭議,自此劃下休止符。然而,在廢止懲治盜匪條例後卻也衍生出法律適用的問題,亦即是否涉及刑法第二條法律變更之適用關係決定問題。 由於懲治盜匪條例本是刑法的特別法,原本特別法之存在,本應有其基本的條件,其係相對於普通法的關係,在適用上,基於一般法律原則,特別法適用的效力本優先於普通法,是以其形成時,普通法的適用效力乃受到拘束。同樣地,當特別法廢止後,仍屬於普通法回復適用效力的問題。但由於特別法廢除後,普通法連帶修正相關之規定,致使得回歸適用的關係產生表象性的變動,在法律適用上,似乎出現新舊法比較適用的問題。惟特別法與普通法就其形成形式與適用效力而言,本無比較適用之問題,僅有適用優先性的基本法例關係,在特別法與普通法同時存在之時,暨無比較適用之問題,於特別法廢止後,自然亦不能將特別法與普通法作輕重比較,以認定其適用基準。但普通法的部分因特別法的廢除出現連帶修正的問題,究竟其得否為法律適用比較的衡量,乃成為關注之焦點。 我國法制中特別立法的形式誠屬常態,特別法的存在與廢止,乃屬可以預見之現象,但在法律適用上,確有相當多未解的問題,此次懲治盜匪條例的廢止僅是諸多問題中的一個代表而已,由於特別法與普通法的關係,屬於法律適用的基礎,二者間的關係釐清,則成為解決特別法廢止的法律適用問題關鍵。本文嘗試從特別法與普通法關係的分析切入,先做特別法與普通法關係的定位,進而試圖從此種定位中尋找出得以解決特別法廢止後的法律適用關係,以作為回歸普通法適用的基礎,並對於回歸關係作一粗淺之論述,以期能收學理詮釋與實務運作的互動效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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