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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 名 | 自由心證:真的很「自由」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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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 林鈺雄; | 書刊名 | 臺灣本土法學雜誌 |
卷 期 | 27 2001.10[民90.10] |
頁 次 | 頁13-38 |
分類號 | 587.834 |
關鍵詞 | 自由心證; 自由心證原則; 自由證據評價原則; 法定證據評價法則; 證據能力; 證明力; 經驗法則; 論理法則; 審判筆錄之證明力; 不自證己罪原則; 緘默權; |
語 文 | 中文(Chinese) |
中文摘要 | 證據如何評價?有無一定的規則可循?這是證據法必得面臨的問題。本文以自由心 證與證據評價為研究對象,尤其是其限制。首先,本文介紹兩種不同的證據評價模式:以硬 性評價規則來拘束法官的法定證據評價法則及委諸法官於個案判斷的自由心證原則。至於自 由心證原則很自由乎?則是本文處理的核心問題,因此分述自由心證的適用前提、內部拘束 及外部界限等限制。自由心證的「適用前提」是證據能力,據此,證據資料必須符合消極要 件(未經禁止使用)及積極要件(已經嚴格證明),取得證據能力之後,始能成為法官自由心 證的對象。 至於自由心證的限制,包羅萬象。論理法則與經驗法則,構成自由心證的「內在拘束」, 尤其是自然科學上已經證實的知識(如「A型父親與A型母親不生出B型子女」)。但應注意, 在具體個案當中,自然科學證實的知識,往往必須透過鑑定制度的運作,通過嚴格證明程序 之後,才能認為已經有效建立,也才有有拘束法官自由心證的效力。其次,我國立法雖以自 由心證為「原則」,但在少數例外情形,立法者基於訴訟經濟或法治程序的考量,也會為法官 設定某些硬性的評價規則,稱為法律明定的評價法則,構成法官評價證據的「外在界限」,如 審判筆錄的絕對證明力。此外,程序基本權利與基本原則,如緘默權者,也會限制自由心證 的運用。至於其他法律領域(民事法、行政法)或刑事法律領域的先決問題,原則上刑事法 院仍得自行調查之後,依照自由心證認定。但在同一案件的範圍之內,已經刑事實體判決確 定者,基於一事不再理,具有拘束後訴法院的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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