頁籤選單縮合
題名 | 監聽法制化之研究= |
---|---|
作者 | 曹昌棋; |
期刊 | 警專學報 |
出版日期 | 19930600 |
卷期 | 1:6 1993.06[民82.06] |
頁次 | 頁323-364 |
分類號 | 581.2324 |
語文 | chi |
關鍵詞 | 法制化; 監聽; |
中文摘要 | 我國憲法第十二條規定「人民有秘密通訊之自由」,又第二十二條規定「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秘密通訊自由之保障主要包含乙方面:其一乃禁止公權力機關對人民之通訊任意探知、檢查;其二乃對經手通訊業務之人員課以保密之義務。惟自科技發達,帶動各國刑事偵查技術之提昇,屢有偵查人員竊聽當事人之通訊,使秘密通訊自由之保障飽受威脅,以致引發科學偵查與人權保障之極大衝突。有鑑於此,法制先進國家多已立法嚴格規定監聽之要件及實施程序;而我國也於八十一年九月完成「通訊監察法」草案,刻正途立法院審議中。 本文乃藉德、美、英等國立法例及「通訊監察法」草案之介紹,以探討偵查程序中使用監聽技術之界限。 |
本系統之摘要資訊系依該期刊論文摘要之資訊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