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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名 | 票據行為之代理=Representation in Bills and Note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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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曾世雄; Tseng, Shih-H.; |
期刊 | 國立臺灣大學法學論叢 |
出版日期 | 19720400 |
卷期 | 1:2 1972.04[民61.04] |
頁次 | 頁473-478 |
語文 | chi |
關鍵詞 | 票據; 票據行為; 代理; 票據行為之代理; |
中文摘要 | 法律行為可由本人自為,亦可由代理人代理為之,法律行為由代理人代理為之者,為法律行為之代理。票據行為係法律行為之一型態,依理而說,票據行為亦應有如法律行為之代理者然。然則,票據法之機造特殊,其立法精神寓於二大基柱上,即如何發展票據流通及如何保障交易安全。票據法為使票據流通,俾足以達成票據所負之任務起見,而有種種異於民法規定之措施,例如記載金額之文字與號碼不符,逕以文字為準等,但票據快速流通之結果,票據關係人因之增加,票據關係因之複雜,隨之而來者,即交易安全或將比例受到威脅。因此,票據法除著重票據流通外,對於如何保障交易之安全,亦有特別措施,例如規定票據為嚴正之要式證券等。票據制度必須符合此二大立法精神,至少亦須符合其一而與其他另一不多背悖,始有其存在之價值。票據行為之代理,對於票據流通究竟有多大助力,又其是否兼顧交易安全,關係票據行為之代理是否應該存在,如應存在,則其存在之範團是否與法律行為之代理相同,抑或受有特別之限制。諸此問題,因票據法第九條及第十條已有明文規定,因而殊少被重視而詳加探討,事實上此二條文則與票據法之二大基柱-如何發展票據流通及如何保障交易安全-不盡相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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