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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名 | 空白票據之研究=On Blank Check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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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中文) | 柯芳枝; | 書刊名 | 國立臺灣大學法學論叢 |
卷期 | 1:2 1972.04[民61.04] |
頁次 | 頁449-466 |
關鍵詞 | 空白票據; |
語文 | 中文(Chinese) |
中文摘要 | 空白票據者,係指票據行為人,以留由執票人日後補充之意思,簽名於特意不記載票據應記載事項之全部或一部之紙片上,所發行之未完成票據而言。緣票據行為人有時基於原因關係,其債務金額、清償期或債權人等不克即時確定,致需將票據上部分應載事項,如票面金額、到期日或受款人等事項空白,不予記載,即行交付,俟日後原因關係確定時,始自執票人補充完成者,遂有發行空白票據之必要。惟此種票據,依現行票據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一條之規定,應屬無效。最近行政院核定之票據法修正草察(以下簡稱草案)鑑於我國近年來經濟繁榮,工商業界基於交易上之需要,每有先由發票人簽署未完成本法規定應載事項之票據,交由他人依事先之合意補充記載完成,為應事實需要起見,乃仿日內瓦統一匯票、本票法第十條、英國票據法第二十條及美國舊統一流通證券法第十四條之立法例,於本法第十一條增列有關空白票據授權記載之規定,使發票人得於發票時,授權他人補充記載本法所規定票據應記載事項而予以完成,以便刺工商業者。按空白票據為本法之所無,而社會上就使用空白票據亦尚未有商事習慣法之形成,今草案即擬採行斯制,為明斯制之究竟及探明草案規定之得失,爰引介前述英、美及採行統一法之日本立法例有關空白票據之意義、要件、性質、效力、流通及完成諸事項之法律規定、判例及學者之解釋如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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