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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 名 | 新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釋疑=The Explianation of New Revised Road Traffic Management and Punishment Co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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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 蔡中志; 黃建樂; | 書刊名 | 中央警察大學法學論集 |
卷 期 | 6 2001.08[民90.08] |
頁 次 | 頁349-386 |
分類號 | 557.31 |
關鍵詞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
語 文 | 中文(Chinese) |
中文摘要 | 立法院第四屆第四會期於九十年一月二日三讀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案」,本次計修正四十二條、增訂十條、刪除三條條文。隨著生活、交通科技之發展及國民所得提高,處罰條例確實有必要隨著時代潮流修正其規範內容以因應交通管理之需,本次修訂內容即包括增訂「行車時使用手持式行動電話」、「汽車未依規定裝設行車紀錄器」、「競駛、競技 (飆車)」等之處罰、及加重「闖紅燈」、「酒醉駕車」、「違規超載」等行為之罰鍰金額;另為落實行政程序法之精神,本次修訂內容即明確訂定罰緩繳納處理程序,規定交通違法行為人得於十五日內不經裁決逕依規定之罰鍰標準,自動向指定處所繳納結案;如有不服舉發事實者,得於舉發後十五日內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或提出陳述書,另明定未滿十四歲違反處罰條例規定者,處罰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而貨車超載則依據實際總超載重量分級處罰以符合比例原則,又對於汽車駕駛人肇事後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檢測或肇事無法實施酒精濃度檢測者,明定應移請受委託機構對其強制實施檢測,使執法人員取得明確之法律授權依據。 本文爰依據新增條文、修正條文、刪除條文之順序,詳細敘明各條文之修訂要旨,並加以分析探討,經本研究發現,處罰條例雖經多次修正,惟其本身仍存在諸多整體性之問題尚未獲改善,包括:法律名稱、法律形式、授權命令、責任能力等問題,短期內或可藉由部分條文之增刪修訂以符合交通管理需要,然長期而言,仍應另訂符合法律邏輯架構之新法,並鼓勵民眾知法守法,方能徹底改善交通亂象,本研究期作為政府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交通執法人員及從事交通法令研究者參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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