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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 名 | 再論臺美間爭奪子女事件=A Further Comment on the International Child Abduction Case between Taiwan and U.S.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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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 蔡華凱; | 書刊名 | 法學新論 |
卷 期 | 11 2009.06[民98.06] |
頁 次 | 頁1-28 |
分類號 | 579.92 |
關鍵詞 | 國際私法; 國際民事程序法; 國際裁判管轄; 特別情事原則; 涉外親權與監護權; 涉外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與負擔; 國際兒童誘拐; 國際子女爭奪; 國際兒童不法移送或留置; 管轄決定準據法理論; 隱藏的反致; 外國法適用錯誤; 適用法規顯有錯誤; 涉外非訟之法律審; International child abduction; International jurisdiction; Wrongful removal or retention of children; Renvoi; |
語 文 | 中文(Chinese) |
中文摘要 | 本件裁判,台灣法院只適用海牙國際私法會議一九九六年「關於兒童保護措施與父母責任之管轄權、準據法、承認、執行與合作公約,而忽略了明文規定具有優位性之一九八○年「國際兒童誘拐之民事責任公約」,刻意規避立即返還原則與實體裁判禁止原則,並錯誤地將司法程序進行的時� p算在內,而認為子女入境台灣已經超過三年,故在台灣成立慣居地而使得台灣具有國際裁判管轄權。實係曲解 一九八○年與一九九六年兩個海牙公約的立法意旨與彼此之適用關係,錯誤解釋與適用外國法,在台灣法為適用法規顯有錯誤;此外,又在選法的部分,透過反致理論適用台灣實質法為準據法,違反海牙公約明文禁止反致之規定,再次解釋法規顯有錯誤。在台灣,錯誤解釋適用外國法亦得作為上訴或抗告至法律審的理由。本文就這些國際私法學上的問題進行分析與檢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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