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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 名 | Ausstieg aus der Atomenergie und Erneuerbare Energien in Deutschland. Auch ein Überblick über das Erneuerbare Energien Gesetz=告別核能、迎向再生能源的德國經驗--論德國再生能源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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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 陳汶津; | 書刊名 | 科技法律評析 |
卷 期 | 7 2014.12[民103.12] |
頁 次 | 頁167-269 |
分類號 | 554.68 |
關鍵詞 | 核能; 再生能源法; 回饋金; 接收義務; 電網經營者; 輸電網經營者; 電力消耗; 電力供應法; 能源經濟法; 有機燃料比例法; 再生能源熱利用法; 歐盟排放權交易; Atomkraft; Erneuerbare-Energien-Gesetz; Vergütung; Abnahmepflicht; Netzbetreiber; Übertragungsnetzbetreiber; Stromverbrauch; Stromeinspeisungsgesetz; Energiewirtschaftsgesetz; Biokraftstoffquotengesetz; Erneuerbare-Energien-Wärmegesetz; EU-Emissionshandel; |
語 文 | 德文(German);中文(Chinese) |
中文摘要 | 在石油危機發生後德國曾歷經一段支持核能的時期,隨著多數德國人對核能的安全性有越來越多的質疑,逐漸開始以再生能源取代核能。這些再生能源指的是水力、風力、太陽能、地熱能及生質能。2000 年德國制定的再生能源法在當時是以獨一無二的方式推動再生能源的發展,其立法目的是,在兼顧氣候及環境保護所帶來的利益下,使能源供應能夠永續發展,並且提升再生能源的供電比例。隨著時間的演進,再生能源法歷經了幾次修法,其中包括接收再生能源電力的義務以及電力供應業者在其所經營的輸電網範圍內,須向最終消費者優先輸送再生能源電力的義務。這些規定同時也符合歐盟設定的目標。不過核能在德國仍被當作暫時性的過渡技術,在完全徹底地拋開核能前仍然有存在必要。 其後由於日本福島核災的影響,德國開始積極地採取廢除核能的措施。一部分的原子反應爐喪失營業許可,其他的原子反應爐則應按一定的時程表關閉。儘管廢除核能,德國的電力供應依然不虞匱乏,因為再生能源所生產的電力-特別是在 2011 年及 2012 年,明顯增加。然而關閉核能發電廠使得民眾及工業須承擔電費價格上揚的後果。 再生能源法所制定的優先接收能源義務及給付回饋金義務,是否符合憲法規定,存在爭議。特別有疑義的地方是,這些規定是否干預了受規範的電力供應業者的職業執行自由。本文的結論是,在此不存在對職業執行自由的違法侵害,因為環境保護的目標極為重要,而該目標是藉由再生能源電力的接收義務及給付回饋金義務,予以實現。同時,這些規定並未違反歐洲補助法,以及歐洲禁止採取相同效果的措施規定-如進口數量的限制。因此此種干預措施具有正當化事由,對競爭及歐洲市場所造成的不利結果,可以被環境保護所帶來的的正面效益予以彌補及正當化。 |
本系統中英文摘要資訊取自各篇刊載內容。